如何證明夫妻分居事實
【法律分析】
證明夫妻分居的事實的方法: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
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的證據有《房屋租賃合同》。
其中一方在外居住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當做證據提供,或者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最好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文書”等,并且保留郵寄憑證,以便準確計算夫妻分居時間。或者雙方來往的能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信、電子郵件等。
同時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共同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屬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夫妻離婚需要的其他證據介紹:
分居(別居)滿2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未經過法定離婚程序,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此時如果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離婚訴訟欲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除了搜集分居滿兩年的證據之外,還要注意搜集夫妻雙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證據,后一種證明往往較難。因為法律規定適用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時,法院應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此規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學習及住房的客觀困難等原因導致夫妻分居的事實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僅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而不審查夫妻分居的主觀因素,則有違立法的初衷。
離婚,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
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分居的判定:
1、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分居。
2、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
3、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綜上所述,法院會根據相關證明判斷夫妻分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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