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遺囑的七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并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完后,應將錄音、錄像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愿,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并存的情況。對于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遺囑中所確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該遺囑即告失效。在繼承人死亡后,遺囑中所涉及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1.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遺囑,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通過立遺囑確定其死后個人財產的繼承人和分配的法律制度。《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形式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到公證處對其遺囑行為和內容進行公證;
2.自己寫的遺囑。也就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3.寫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寫遺囑。寫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執筆,注明年、月、日,由執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是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記錄遺囑。即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方式確定自己的遺囑內容。遺囑的記錄和遺囑的書寫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他們的證言要錄音錄像。之后要對錄音錄像內容進行封存,并由見證人、遺囑人簽名蓋章。
5.口頭遺囑。即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記錄或公證時,口頭立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狀態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由于法律沒有限制公民遺囑的數量和形式,實質上是尊重公民隨時變更遺囑的意愿。所以在現實生活中,多種意志會并存。關于多份遺囑效力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內容相沖突的多份遺囑,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如果遺囑中確定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無效。繼承人死亡后,遺囑涉及的繼承,按法定繼承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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