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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房屋產權歸屬該怎么確定,如何進行房產分割?(夫妻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房產產權歸誰)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05 00:50:53

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若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房產分割;若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產權屬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夫妻離婚房產過戶要交稅嗎?要交哪些稅
一、房產過戶屬于房屋所有權變更,需要交稅。房屋轉手交易或贈與時,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及附加、契稅、個人所得稅。
二、當夫妻雙方協商,將共有房屋歸屬一方所有,或經法院判決歸為一方所有時,如房屋產權證原先為夫妻雙方的名字、或一方的名字,須將雙方的名字變成一方的名字,或從一方的名字變更為為另一方的名字,都涉及到房屋的過戶。
1、根據我國《民法典》,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2、根據財稅[2009]111號)文件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涉及到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權暫免征收營業稅:
3、根據財稅[2009]78號)文件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時,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放棄,屬于“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夫妻離婚案子中,如涉及到須將夫妻雙方共有名字的房屋或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過戶到另一方名下時,如果按照上述相關文件的要求,如果操作得當,是可以在不用交納相關稅費的情況下將房屋過戶到另一方的名字的。
三、在一些離婚案子中,還涉及到有的父母雙方同意將房屋共同過戶到孩子的名字,這也涉及到一下相關稅費。
1、根據財稅[2009]78號)、(財稅[2009]111號)文件的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子女時,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營業稅。
2、關于這種情形下的契稅問題,那么父母將房產過戶到孩子名下是否交納契稅呢?根據國稅函[2004]1036號文件,只有在子女繼承父母的房屋的時候,才不交納契稅,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也就是說,只有等到父母死亡時繼承房屋才不交納契稅。在父母都健在時將房屋贈與給孩子,應依據(國稅發〔2006〕144號)的規定,即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應對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

夫妻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一、全款買房,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并取得了房產證,房屋登記在出資人的名下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此種情況,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后另一方無權要求對此套房產進行分割。
2、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婚后取得了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的名下,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的這和上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于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雙方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買房,并取得了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的名下,婚后房產證上加上另一方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婚前買房,婚后追加另一方方這種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沒有過錯的,原則上評分。
4、婚前全款買房,購房合同上寫兩個人名字,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購房合同沒特別約定就是共同所有,也就是你們賣或抵押要共同完成,如果約定比例,可以就協定比例各自擁有房產。
5、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綜上所述,如果婚前一方全款購買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不論房產證是否取得,都屬于個人財產,只有在婚后房產證追加另一方情況下才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買房寫兩個人名字如果是全款辦起來比較容易,若是貸款要看銀行情況,有的銀行不愿意辦理。
二、按揭買房,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1、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并支付完全部購房款,取得了房產證并已登記在一方的名下,這種情況如何分割房產?
應當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一般仍歸一方個人所有。因為財產本身的性質不因婚姻關系的存廢而發生變化,所以屬于個人財產的房屋在婚后產生的增值部分也應當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后如何分割?
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
(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于支付方個人財產;
(3)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并且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離婚后如何分割?
該種情形與前一種情形不同之處在于房產證的取得時間。婚前以個人名義購房并且完成了購房所應負的全部合同義務,產權登記及房產證頒發是開發商和行政機關的義務,不能因為第三人未能及時履行義務而剝奪守約人的權利,離婚時的分割原則和方式與上一種方式是一樣的。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三、父母出資參與買房子女離婚,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1、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后,一方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3、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4、雙方父母共同出資,全部或者是部分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婚前一方父母支付全資,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或者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婚前婚后仍然由父母支付每月貸款的,這兩種情形均屬于父母支付全資。該房屋應當屬于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四、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比如,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離婚后房子歸誰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此處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的,法院不對房屋的所有權作出判決,只能判決房屋由誰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權后另行起訴,解決最終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婚后房產離婚后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一、離婚后房產怎么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怎樣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
例如,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購買的財產均屬此類。現在相當多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中,子女在結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時,工商登記登記內容沒有任何變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時只是領取每月幾百元的零花錢。離婚時,工商部門檔案中根本沒有子女配偶一方為合伙人等資料。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實踐中應當認定這類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所得為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有。
(二)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六類: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如女方的嫁妝;
2、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失賠償金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夫妻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
5、夫妻約定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
6、其他應當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如下崗職工買斷工齡款
(三)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四)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民法典》處理。
《民法典》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有明確清晰的界定,給相關婚姻糾紛提供了依據。

法律客觀:

一、比較常見的離婚后房子分配(一)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到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二)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從容,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夫妻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割離婚時房子怎么分?夫妻在離婚時僅能對共同財產主張分割或處理,而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主張權利。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對于以下情況取得的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主張分割房產。1、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產權證,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2、一方婚前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房產,并且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遺囑繼承人或受贈與人只為夫妻一方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應當分割離婚后房子歸誰?對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不管是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還是購買所得;不管購買的是公房、央產房、經濟適用房、商品房、二手房、商鋪還是別墅;不管是一次性付清全款購買還是通過銀行貸款按揭購買,均應當歸為夫妻共同所有,在離婚時列入財產分割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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