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幾個 訴訟時效
離婚案件有 7 個訴訟時效,具體為:
1、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一年
撤銷婚姻,只有一種事由 ——脅迫。
想撤銷婚姻,就只能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這是除斥期 ——死期限,不能中斷、中止或延長。
2、離婚后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一年
離婚案件中,涉及損害賠償的情形主要有: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對于 離婚損害賠償 的案件,是否能夠在離婚后提出,視以下情況而定:
(1)如果原告是無過錯方起訴離婚,在離婚案件中不提出損害賠償,離婚后不得再提出。
(2)如果被告是無過錯方,在離婚案件中沒有提出損害賠償,可以在離婚后一年提出。
3、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對方發現請求再次分割的:兩年。
自發現之次日起訴訟時效兩年,可以中止、中斷或重新計算。
4、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被分割的,請求分割的法律時間:無限制。
離婚時,如果有夫妻財產尚未分割處理,離婚后可以就尚未分割的財產請求重新分割。
5、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一年
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原則上只有兩個事由: 脅迫; 欺詐。
如以財產分割不公平(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原則上得不到支持。
6、撫養費支付:無限制
請求支付撫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
7、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的:三年
不涉及前述六點內容的,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二、離婚案件中的損害賠償適用的條件
1 、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限于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即有過錯方。這意味著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其所在的基層組織、單位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主體,也不得作為承擔損害賠償的主體,即損害賠償的主體只限于婚姻關系當事人。
2 、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必須基于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情形包括 :
(1 ) 重婚的 ;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3 ) 實施家庭暴力的 ;
(4 )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意味著,當事人只有在符合上述情形時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此外的其它情形不能作為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3 、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須以離婚為前提。在當事人基于離婚的案由訴諸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時,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代價的。否則,即使當事人是基于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提出損害賠償。值得一提的是,這里所說的離婚既包括依訴訟程序離婚,也包括依行政程序即登記離婚。但登記離婚時,無過錯方明確表示放棄請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不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三、離婚案件中的損害賠償適用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 一 ) 重婚 ;
( 二 ) 與他人同居 ;
( 三 ) 實施家庭暴力 ;
( 四 )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
( 五 ) 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分析:1、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一年內時效。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對方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的訟時效為三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離婚后,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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