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能申請婚姻無效,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法律對申請婚姻無效的時間是沒有進行規定的。具體有三種:一方有重婚行為的;結婚的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結婚的雙方還沒有到達法定婚齡的情況。,一般開始,應先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且無效婚姻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可以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割。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在婚姻存續期間或者婚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可以由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該案件不適用庭前調解,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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