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不探視權是否可以
離婚協議 不 探視權 是否可以 離婚協議寫明一方放棄孩子探視權,法律上無效。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 撫養 一方的權利。 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就是夫妻離異后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于: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 離婚 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 監護權 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后,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從法理上看,它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實踐中,探望權制度的正式確立始于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就是夫妻離異后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于: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但由于探望權制度在我國實施的時間還不算長,在理論上對探望權性質的認識還存在分歧,因此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不便。 有關的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探視的權益,所以在具體問題處理上自己需要注意其中的規定,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著一定的法律維系,但是如果你自己放棄了探視權,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一旦自己觸犯可能就會受到法律的處罰,所以有關的當事人需要積極的履行責任。
離婚協議中能否放棄探視權
離婚協議不能放棄探視權。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權利,也是父或母親必須遵守的法定義務,不能自由處分。一方以離婚協議中有放棄探望權的約定為由抗辯的,不予準許,應認定離婚協議中關于放棄探望權的約定不予支持,仍然支持離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放棄探視權有效嗎
法律主觀:
離婚后不可以放棄探視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探視權強制執行有用。探視權不僅可以滿足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女進行撫養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撫養方的溝通與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1.時間:對于探視的時間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習慣,選擇合適的時間來進行探視,這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而且對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夠更合理的安排。,2.地點:條約中,可以明確的規定,探視的地點,在哪個地方探視,甚至有的時候可以約定探視的活動范圍,在孩子八歲以后,這些可以征詢孩子的意見,合理的安排探視地點,可以從一定程度上保護孩子的心理健康。也會減少雙方之間可能產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點的約定對于探視協議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時候需要寫清楚一些。,3.方式:探視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樣的,在條約中,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發生,保護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間各自的權益,探視的方式也可由協議中,明確規定,探視的一方有權利通過一定的探視方式來培養自己和孩子之間的感情,而監護人,也需要對探視方式的規定來保護自己對于孩子監視的權利,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糾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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