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放棄繼承權,就有權不贍養父母嗎
法律主觀:
子女即使 放棄繼承權 也不可以不再贍養父母。 贍養父母屬于每一個公民的法定義務,跟是否 繼承父母的遺產 沒有關系, 不繼承遺產 同樣需要承擔贍養父母的責任。子女在父母在世時為了逃避贍養義務而表明放棄繼承權的做法是不可行的。法律規定成年子女 不履行贍養義務 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兒女不贍養老人怎么辦
一個女孩 他媽媽爸爸辛辛苦苦把她養到20歲 她上班了 掙錢了 一走了之 4個月沒回家 也沒和家里聯系◆誤區之一:出嫁的女兒不贍養
有這樣一起典型案例。滕老漢夫婦是一對年屆古稀的普通農村夫婦,育有三子一女。小兒子自小癡呆,其余兩個兒子在本村務農,日子拮據;女兒早年進城務工,生活條件還算不錯。多年來,滕老漢夫婦一直靠兩個兒子照料。隨著年事漸高,加上還要撫養癡呆小兒子,老兩口晚年生活越來越困難。為此,滕老漢多次進城要求女兒也承擔一部分贍養責任,卻遭女兒拒絕。因為女兒認為自己已經出嫁,不再承擔贍養義務。
無奈之下,滕老漢夫婦將女兒告上了法庭。該案判決后,被告仍不履行贍養義務。法官只好向其單位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依法扣劃被告每月的120元工資作為贍養費。
【點評】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里所講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所以說,出嫁后的女兒同樣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誤區之二:父(母)再婚不贍養
俗話說“改嫁的娘,倒掉的墻”。父母的婚姻關系發生變化,親生子女可以免除贍養義務嗎?
兩年前,老潘的老伴去世。2003年7月,老潘與喪偶多年且無兒女的退休職工老劉師傅結婚,但由于老劉體弱多病,收入較低,兩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難。去年底,老潘要求兒子與女兒履行贍養義務,卻被兒女以母親再婚有人扶養為由予以拒絕。老潘無奈,將一雙兒女推上了被告席。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系母子關系,雖然原告已經再婚,但贍養義務不能因扶養關系的重新形成而消失;況且原告年事已高,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要求被告贍養扶助合情合理。法院判決老潘的兒女履行贍養義務,每年給付原告糧食500斤,其他生活開支折合800元。
【點評】在一些地區,特別是偏遠山區,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母親改嫁或父親再婚后,便與自己脫離了原有的家庭關系,其養老問題便由新組成的家庭的子女承擔。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條,即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遵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誤區之三:分家不公不贍養
分家析產,因城市和農村有所不同。
在城市家庭中,一些子女參加工作較早,在父母購置家電、房屋等大宗財產時,該子女將其工資等收入交給父母,使該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析產時,一些老人卻將這一部分財產平均分配給所有子女,從而產生糾紛。在農村家庭中,兒子結婚由父母操辦,結婚不久又分家另過,這樣勢必將父母拼命積攢的家庭財產轉化為子女的財產。
現實生活中,一些子女便以父母偏心眼兒、分家不公為由,拒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是與法律相悖的。
【點評】贍養老人和分家析產是不同的法律關系。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析產,是分割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獨立的訴訟來解決;但不論分家公與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誤區之四:不照料晚輩不贍養
當今社會,生活節奏越來越快,年輕一代承受的壓力也越來越大。為此,不少年輕夫婦不體諒父母的身體狀況,也不體諒他們在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難處,將孩子的飲食起居、上學接送、日常管護等任務一股腦兒地推給父母。在他們心目中,認為父母照料自己的晚輩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老人們在幾個子女中處理不當或稍失公平,個別子女也會認為長輩“一碗水不端平”,厚此薄彼。有子女說:“父母照顧了誰家的孩子,誰就應當贍養。”言下之意,父母沒有照顧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擔贍養義務。
【導讀】依照法律規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外)祖父母對于(外)孫子女是沒有法定撫養義務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晚輩為由,對抗自己對老人的贍養義務,這于法于理都說不通。
◆誤區之五:不繼承遺產不贍養
現實生活中,一些子女以放棄遺產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其實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 年逾八旬的陳老太,生有兩個兒子。老伴在6年前病故,陳老太一直隨大兒子生活。大兒子夫妻倆都是企業職工,收入不多,近年來又要供兩個孩子上大學,日子過得緊巴巴的。而陳老太的二兒子開出租車,月收入兩千元以上。為此,陳老太多次要求二兒子履行贍養義務,但二兒子卻以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為由予以拒絕。老人一氣之下將二兒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多次對陳老太的二兒子進行法制育,最終使雙方達成贍養協議。
【點評】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父母和子女之間可相互繼承遺產。子女自愿放棄這項權利,是對自己繼承權的合法處分,法律是允許的。但卻不能以放棄繼承權為由,來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這一點,《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先予執行贍養費。根據法律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人民法院對追索贍養費、扶養費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不繼承遺產能免除贍養父母的義務嗎
法律分析: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瞻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對于虐待、遺棄父母,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懲處。可見,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是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存在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關系存在,子女有負擔能力,子女就應無條件的履行贍養義務,而不能通過簽訂協議予以免除。在現實生活當中,有的子女以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為理由,拒絕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法律所禁止的。這種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是無條件的。當父母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應當給付生活費;當父母有病不能自理時,子女應當悉心照料,讓老人安度晚年。這種贍養義務,不僅是社會主義的道德要求,更是贍養人的法定義務。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這一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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