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嗎
遺囑可不可以指定監護人呢,遺囑的特征有哪些呢,遺囑的有效條件有什么,法律的規定是如何的。只要你好好閱讀接下來文章的有關內容,希望你的問題能夠迎刃而解。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你答疑解惑,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遺囑能指定監護人嗎 能。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監護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人的設定方式有法定監護、委托監護、遺囑監護、指定監護等方式。根據現行法律,我國目前有遺囑監護的規定。
《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遺囑監護】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二、遺囑的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并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三、遺囑的有效條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已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筆書寫。 2、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于其死亡后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人不是正式制作自書遺囑,僅是在日記或有關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后對某遺產如休處理,則不應認定該內容為自書遺囑。但是,自書遺囑只要求是遺囑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也不要求須有“遺囑”的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的文書中對其死亡后的事務作出安排,也包括對其死亡后的財產處理作出安排,而又無相反證明時,則應當認定該文書為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3、須由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著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和、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涂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于涂改、增刪處簽名并注明時間,否則,其涂乞討、增刪的內容無效。 4、須注明年、月、日。 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注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后的準據。自書遺囑中注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制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 遺囑人簽名之日。但遺囑人并不于簽名之日為遺囑的時間而以其他時間為遺囑的時間的,也未嘗不可,不過只能以遺囑中注明的日期為遺囑的時間。遺囑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嗎
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是可行的,但是有前提條件,根據相關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如果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有關個人或者是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只有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后行使監護人的職責,監護人的職責包括監護人要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健康,監護人依法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私人財產財產不受侵犯。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