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后的贈予合同能撤銷嗎
法律主觀:
一、公證后的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
民法典規定,贈與合同進行了公證的,一般不能撤銷贈與。但受贈人有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等行為的,可以撤銷贈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及其行使期間】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贈與人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二、贈與協議公證需要什么人到場
贈與協議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持身份證到場辦理。委托他人處理的,應由委托人到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
《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 遺贈扶養協議 、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三、贈與協議必須要公證嗎
贈與協議并非必須要公證。贈與協議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協議。公證不是法律規定的贈與協議的必備手續,依法成立的贈與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不一定要辦理公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遺贈的扶養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遺贈扶養協議 在法律上的效力高于 遺囑的效力 ,也高于法定繼承的效力。也就是如果有遺贈扶養協議的,并且繼承人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的,那么即使有遺囑,也無法對抗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情形
1、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
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撫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扶養遺贈人的義務,而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2、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為準。如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或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3、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導致的失效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之一,如果遺囑人所立遺囑是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以受脅迫或欺騙的方式所立,則該遺囑全部無效。
4、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失效
在現實中,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情形并不少見,多份遺囑內容如果并不沖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1)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2)后遺囑優先于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5、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
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導致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6、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
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只導致該部分遺囑內容失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
7、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遺囑沒有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應當首先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8、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
某些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并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遺囑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這一部分遺產份額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
9、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
我國實行的是限定繼承原則,即接受遺產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并不是承擔無限責任,而是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所欠的債務,則首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遺產,然后依法清償債務,致使遺囑繼承失去意義二實質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償債務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10、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
遺囑繼承人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遺囑此時尚未生效,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應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但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由于此時遺囑已經生效,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由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11、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
遺囑如果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會導致遺囑無效,所涉遺產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
對于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情況,應當由遺贈方與扶養方協商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但如果存在上述情況的,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具體情況存在異議的,可以認定該協議無效,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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