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出錢買房寫女方名字不屬于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解釋三全文》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規定允許婚姻當事人在不違背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婚姻當事人對調整夫妻財產的多元需要,并充分考慮了對夫妻之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婚姻法》第19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解釋就是對他人合法權益保護的體現。
婚前男方出錢買房寫女方名字離婚一般歸女方,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誰的名字房子的所有權就歸誰所有;但是如果男方如果能有證據證明房子是自己在婚前出資購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所有權。根據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下列財產,為 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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