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早年喪妻的吳某(男,56歲)經人介紹認識林某,雙方覺得比較滿意,與1996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發現性格不合,經好友的調節,吳某與林某在1998年7月達成”離婚協議書“。后吳某與白某與1999年7月登記結婚,1999年8月,吳某母親去世,吳某繼承5萬財產,吳某有無線電知識,在與白某生活期間,憑自己的技術給別人修家電,2年下來有一萬的存款,然林某氣消了,感覺吳某是一個好人,回來找吳某,發現吳與白某登記結婚,林某與白某互想讓,矛盾產生,rn問(1)吳某與林某,白某的婚姻效力如何。rn (2)案中所涉及的財產性質rn (3)《婚姻法修正案》規定了吳某享有什么權利。 1、“想問問這個孩子以后又繼承財產的權利嗎?”:這孩子有繼承小樂父親遺產的權利,如果小樂的父親沒有留下遺囑的話。
2、“小樂的父親幫小樂的舅舅做生意結果偷用了幾十萬來養女人,這要夫妻雙方一起承擔還錢嗎?”:
(1)如果小樂父親是借職務之便“偷用”的話,涉嫌構成侵占罪;如果不是利用職務之便,涉嫌構成盜竊罪或是其他犯罪。
(2)如果小樂父親偷用這錢構成犯罪:這債務就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小樂父親的個人債務:只能用小樂父親的個人財產償還。
(3)但鑒于偷用的是小樂舅舅的財產;不管是夫妻共同償還還是由小樂父親一人償還:只要還不上,虧的還是小樂舅舅,還不上時,小樂媽媽不會不著急的。
3、“還有包養女人還生孩子在法律上算犯了什么法律?”: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1)如果小樂父親與那女人在外又領了結婚證、或者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是涉嫌重婚罪的行為,觸犯的是《刑法》;同時還違反了《婚姻法》中關于夫妻有相互忠實義務的規定,屬于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而且:如果那女人明知小樂父親有妻子還和他犯重婚行為的:那女人也涉嫌構成重婚罪。
(2)如果小樂父親只是與那女人勾搭成奸或同居生子:沒有又領結婚證或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的,就沒有觸犯《刑法》、不構成犯罪,只是違法行為,違反了《婚姻法》。
4、“如果要告上法庭她的父親有哪些罪?會判什么刑呢?”:
(1)如果有重婚行為的:小樂母親可以到法院告他重婚罪,如果那女人明知他有妻子的,可以將那女人也一起告;重婚罪的處罰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沒有重婚行為、只是一般的結婚生子:不構成犯罪、沒有刑事處罰,只是小樂母親可以此為由請求離婚、并在離婚時請求少分他財產,而且如果他是長期持續穩定與那女人同居的,還可以在離婚時向他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金。
5、“有沒有什么辦法可以不讓那孩子繼承呢?”:除非讓小樂的父親留下遺囑,聲明小樂父親的所在財產都不讓那孩子繼承,此外別無他法。
6、“該怎么解決啊·上法庭?”:
(1)應先收集好小樂父親“偷用”小樂舅舅幾十萬的證據。
(2)然后和小樂父親談判:如果他能按時歸還這筆錢,就先讓他歸還,能還上多少算多少。還完錢后再算其他的賬。
(3)如果他已經揮霍、還不上了:讓小樂舅舅立即向公安報警,請公安立案追究他侵占或是盜竊罪的刑事責任。
(4)在公安立案后,小樂舅舅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讓他賠償。
(5)小樂母親可以在收集到他有重婚的證據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告他或他和她重婚罪;在重婚罪判決后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金;如果他沒有重婚行為的:可以他有外遇為由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少分給他;如果他和她同居的:可以在離婚時索要精神賠償金。
怎么才算侵犯他人財產權
侵犯他人財產權如下:
隨意的損壞或者通過其他的方式破壞他人所擁有的一些財產。故意損害他人財產的,如果被損毀財產價值達到較大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侵害他人財產的可以根據其是否滿足侵權的構成要件進行認定,其構成要件包括:
1、客體要件,侵占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侵占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侵占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侵占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占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侵占數額達兩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
2、侵占數額達二十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3、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后,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4、合法持有的形式包括代為保管、拾撿他人的遺忘物、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的立案數額,一般會結合當地的實際消費水平確定。
綜上所述,侵害他人財產的行為通過其構成要件認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
非法侵占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一般指侵占罪的立案標準,侵占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被告人明知財物屬于他人,仍將財物據為己有;
2、他人財物指他人遺忘的財物、他人埋藏的財物或者他人委托被告人保管的財物;
3、被告人拒不將財物歸還他人。
4、被告人侵占的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關于侵占罪立案金額標準尚無全國統一的規定,一般由各地市立法決定,以上海市為例:
(1)侵占他人財產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當立案;
(2)侵占他人財產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3) 侵占數額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嚴重情節”:占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財物的;侵占災民、移民、受救助對象財物的。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以及遺忘物、埋藏物,從法律關系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不同于其他侵犯財產罪(如盜竊罪、詐騙罪)的突出特點是,該財產在其被侵占之前業已為行為人所占有;
至于財物是公共財物還是私人財物,在所不論,在公共財物臨時委托私人保管的情況下,侵占公共財物是可能發生的,因此,侵占罪實際上是一種變持有為非法所有的犯罪;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無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種原因一時不能退還而引起糾紛的,不構成本罪。
量刑標準
侵占罪量刑標準:
1、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貪污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貪污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占罪是自訴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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