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應該雙方平均承擔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婚姻關系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這就涉及到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不同的財產制度有不同的劃分。無論是約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則上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無論是否為夫妻共同所為,他方是否認可,均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對于非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凡經雙方事先認可者,也應由雙方共同清償。凡為個人需要而支付的費用或負擔債務,應由本人以其個人財產清償,他方無代償義務。若夫妻間實行完全分別財產制,在 沒有共同財產 的情況下,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參照共同財產制下的同類問題處理。 二、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兩個特征: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三、個人債務,是指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審判實踐中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合法經營造成虧損或雙方從事非法經營造成虧損,或者雖由一方進行非法經營,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對的債務,一律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加以認定,但對一方從事非法經營,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個人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四、一方非為共同生活所需而負擔的債務,原則上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除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出的幾項有關個人債務的認定外,我們還應結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個人特有財產作一下分析。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同理,對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債務,他方無清償義務。(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 一方的財產 為 一方個人財產 ;那么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3)審判實踐中一般將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或 夫妻分居期間 所負的債務認定為個人債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分析:不同情況應當區別對待:
一、夫妻分居期間的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
二、夫妻分居期間的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另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好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出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因此,分居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屬于個人債務的,由一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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