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情侶同居時的債務需要一起償還,但是需要具體到哪一種共同償還。情侶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在用途、目的上是為了促進雙方感情,滿足同居生活的需要,類似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欠下的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在以下情況下是由個人單獨償還:1、事前約定。在同居期間借款前雙方約定了還款的主體、范圍、義務或一方將債務攬在身上、避免與對方產生關系。2、一方單獨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不知道與其同居的一方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條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法律分析:戀人解除同居關系的時候債務怎么分配,第一步要弄到你們所欠的債務是什么債務。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形成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在同居期間內形成的共同債務是由雙方一起承擔,如果在同居期間一方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喲欠下的債務,看是不是使用在了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如果不是就規定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
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兩個人結婚后,在續存期間如果夫妻一起欠下的債務,那么夫妻就需要共同承擔。如果只是一方在另外一方不同意或者沒有簽名之下欠下的債務,那么另外一方是不用承擔的。下面是關于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1一、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能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2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將下列情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對于所欠下的債務有著明確的意思表示,一起承擔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要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間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二、若夫妻一方在離婚時,還需要承擔共同債務嗎?
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擁有共同的所有權和處分權,離婚時,要求怎么分割財產可以協商處理,但是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所需要承擔的共同清償義務。權利可以放棄,但是義務不能拋棄。所以,無論一方在離婚時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也不論分得多少共同財產,都要承擔共同債務。
三、夫妻間一方死亡,還需要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6條的相關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里的“連帶清償責任”不是說要生存的一方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事實上,夫妻一方死亡后,不代表所承擔的債務會隨著死亡而終止,“死者的個人財產”仍需要和生存一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順位順序如何規定?
1、一般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
2、當夫妻雙方離婚后,雙方的財產和債務被分割,為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雙方財產已分割時,雙方可以協議清償債務,如果協議不成的,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嗎2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簽字那肯定是要共同的承擔,而對于債務的分割一般就是屬于各自一半;但這個只限于共同的債務,對于個人的'債務另一方就可以不用進行支付,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
一、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簽字那就要共同的承擔嗎?
是需要共同進行歸還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債務就是只要是屬于雙方共同簽字的,那么雙方都會有責任進行承擔,只要用于到了夫妻生活中里,那么雙方在分割的時候就要協商好,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的推脫 ,所以,只有合法的處理好才不會引起各種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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