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婚內出軌,怎么辦?
夫妻離婚的原因有很多,例如性格不和、婆媳矛盾、觀念差異等等,但是很多人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出軌行為,這種情況對身心還有財產利益都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尤其是無過錯方知曉該情況后,心里是十分憋氣窩火、恨海難填的,那么無過錯方有什么法律手段可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一、有證據證明婚內出軌方達到了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程度,離婚后一年內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婚內出軌,在一年內還是可以提出賠償請求的。但是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與他人同居或重婚或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才可以。 當然,離婚損害賠償,只能由無過錯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離婚糾紛或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中提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單獨提出該項訴求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說我國現行法律是不支持不離婚的情況下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 此外,還需注意,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二、有證據證明婚內出軌方涉嫌重婚罪的,離婚后可繼續追究出軌方的刑事責任 如果婚內出軌方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開地以夫妻名義、持續地與他人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二人是夫妻關系,或者存在出軌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大擺婚姻、拍攝婚紗照、領取結婚證(該結婚證無論真假都構成重婚罪行為,例如在大街上找人辦理一張假的結婚證,也構成重婚罪行為)等情形的,無過錯方在離婚后有相關證據證明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于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會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起刑事控告,然后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追訴期的規定,構成重婚罪的,可以五年內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離婚后才發現對方是出軌方,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嗎? 關于離婚后才發現對方是過錯方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問題,相對來說比較復雜,大體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無過錯方在離婚后才知道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出軌行為,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適用一年除斥期間。即離婚后一年內,無過錯方提出重新分割離婚協議中已經約定的財產,須有證據證明在離婚當時受到了欺詐或脅迫情形,否則也無法重新分割已經協議約定分割完畢的具體財產。 第二,出軌方為了維系婚外情關系,可能會給“第三者”購買房產、車輛或者大額轉賬贈與錢財等。無過錯方事前不知道,事后沒有追認的,可以起訴出軌方和“第三者”,要求“第三者”返還因婚外情關系而無償獲贈的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再與出軌方進行分割。起訴追回過錯方無償贈與給“第三者”的財產后,無過錯方還可以向法庭提出依照照顧無過錯方以及轉移財產的一方應當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主張多分追回的這部分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情況下,則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該起算時間為無過錯方發現該情況之日起算三年。 除前述兩種情況外,還存在另一種情況。即雙方在離婚時未將全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后一方起訴要求分割。實務中對于此種沒有規定的情形,適用普通民事法律規定。在離婚后才起訴要求分割的財產,又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即物權與債權。物權,主要指的是雙方未依法分割的房產等,而債權則指的是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等金錢類財產。
針對物權的分割,因雙方離婚時未分割的,物權仍屬雙方共同狀態,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任一方可隨時要求分割。但對于如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債務或是存款等,則適用普通民事訴訟訴訟時效的規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規定相對來說是比較固定的,但現實的生活卻千差萬別,遇到此類問題的朋友,還是要尋找專業人士的幫助,否則自怨自艾,傷心更傷身,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可能因對方存在婚內出軌行為而讓自己身心俱疲。
協議離婚后發現對方婚內出軌怎么辦
法律主觀:
協議離婚后方知男方出軌在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因重婚、 與他人同居 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 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在 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離婚登記 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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