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的法律后果,假離婚會受到處罰嗎 假離婚的法律后果 一、“假離婚”后,一方如不同意 復婚 的, 財產分割 部分也不能反悔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我國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說法。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是 協議離婚 ,到婚姻登記處辦理;二是 訴訟離婚 ,到 法院 按法律程序處理。一旦婚姻關系依法解除,則法律上與真離婚產生一樣的法律效果。 案例:甲乙夫妻兩人欲買兩套房,無奈限購,后兩人協議假離婚,將乙方名下的房產給甲方并辦理過戶,這樣乙方名下無房,就可以再買一套房了。但是, 二套房 買好后,甲卻不同意復婚,也不同意補償乙。后乙起訴甲要求撤銷 離婚協議 中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那乙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于雙方協議辦理“假離婚”,通常均屬于自愿,并不會存在脅迫的情況,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后果以及對方有可能不同意復婚這個風險都應該是明知的,因此財產分割協議本身也不存在欺詐。綜上所述,法院不會支持乙撤銷雙方假離婚時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二、假離婚時協議歸于一方的財產,復婚后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 仍然以上述甲乙雙方為例,假如二套房產證拿到后,二人復婚,則之前二人協議離婚時歸于甲方的所有的財產均屬于甲方的個人財產,而不再是 夫妻共同財產 。同理,即使乙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之前的財產分割協議,法院一般均不予支持。 三、復婚后,一方購買的房產歸屬,要看具體情況 上述案例中,假如甲乙復婚,而乙以自己的名義購買的二套房,房產歸誰所有,要看 房產證 取得的時間及房款支付情況而定。一般說來,可以分以下幾種情況: 1、復婚前拿到產證的,則房子歸產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 離婚后購買且一次性付款,在復婚前就取得房產證的,應屬登記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因為根據《 民法典 》規定,房產證上登記的人是誰,房子就屬于誰。離婚期間以個人名義買的房子,當然屬于個人財產,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該房也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復婚后共同還貸,權利也歸產權登記一方,但要補償對方 如果是 貸款 購房,復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產的產權歸屬根據《 婚姻法 》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 銀行貸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雙方約定的“假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 既然存在上述問題,有的當事人會在協商假離婚時簽一份“假離婚協議”,載明雙方是假離婚,離婚期間所買的房產仍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有這樣的協議,也無法規避法律風險,因為該協議本身會被認定無效,而不能約束任何一方。 假離婚會受到處罰嗎 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不會被處罰。 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對于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假離婚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當由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了離婚登記,收回 離婚證 后,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對于假離婚,原則上不能否認其發生的離婚效力。如果離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婚姻登記機關處理時,首先應當對當事人的弄虛作假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行為給予嚴肅的批評,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并將情況向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反映,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直接給予 行政處罰 。同時,應作出確認原離婚登記有效的決定,維護法律和婚姻登記的尊嚴。由假離婚所導致的一切不利后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如遇到假離婚糾紛的問題,想要為自己爭取權益,可以來網找尋法律幫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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