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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的人立遺囑,是否合法有效?(精神病立的遺囑有效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08 11:33:12

精神病遺囑怎么才有效

無效,因為精神病人屬于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對于無效的遺囑公證處不會進行公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有效遺囑需要哪些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有精神病的老人好了可以立遺囑嗎

法律主觀:

一、間歇性精神病人可以立遺囑嗎
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時,所立遺囑有效,發病期間所立遺囑無效;而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遺囑有效,被診斷為癡呆癥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遺囑無效。
二、遺囑的特征有哪些
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二)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三)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四)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五)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系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三、遺囑有哪些形式
根據《民法典》第六篇第三章的規定,遺囑的形式有六種,分別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一)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遺囑人對其死后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自行書寫遺囑,只要該遺囑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有遺囑人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處理。
(二)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遺囑
打印遺囑是指運用電腦、打印機等電子設備打印制作的遺囑。《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設的遺囑形式,因繼承法頒布時,電腦、打印機等電子設備還非常稀少,故國家法律并未考慮此種遺囑形式,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變化,電腦、打印機等電子設備在日常生活中已經普及運用和快速發展,打印文件也遠多于手寫文件,打印遺囑形式的增設可以說是順應時代發展潮流的。
(四)錄音錄像遺囑
錄音錄像遺囑是指以錄音、錄像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錄音遺囑形式是現行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之一,而錄像遺囑是民法典新增設的遺囑形式。民法典增設了錄像遺囑也是因為時代發展的原因,過去錄像設備不發達,而現在手機的發展,可以說每個人手中都有一臺錄像機,可以將遺囑人的樣貌及立遺囑時的場境錄制下來,比錄音遺囑更有可信度。
(五)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相對于其他遺囑形式來說比較特殊,它只有在遺囑人處于危急情況下,比如生死關頭,才能采用這種遺囑形式。當這種危急情況過去,遺囑人還是要采取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
(六)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民法典施行后,公證遺囑是變化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現行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并且這四種遺囑形式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由此可知,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將不再優于其他形式的遺囑,使得立遺囑人不必拘泥于公證遺囑本身的形式,也代表著民法典對于立遺囑人意思自治的肯定和尊重。綜上所述,間歇性病人可以訂立遺囑,但是要保證遺囑的生效要件要符合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精神殘疾人立遺囑怎樣有效嗎

法律主觀:

殘疾人可否立遺囑要看是什么類型的殘疾,如果有精神殘疾屬于限制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所立遺囑無效,如果不是精神殘疾,則可以立遺囑,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可以,殘疾人也可以立遺囑,且該遺囑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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