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子關系是無法通法律的方式斷絕情的,因為這是事實關系,不是其它的法律關系可以說通過協議、公證這類似的法律行業來解除。即使雙方寫了一個合同,說從今天起,我們斷絕親生父子關系,這個合同也是因為違背社會公共道德而無效的。,相反,養子女、繼子女關系,則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如果真有斷絕親子關系的法律程序的話,那就是14歲以下兒童被他人收養了,那么這時候,法律上認為他同新生的父母及親屬的關系解除了,這時也不是絕對的斷絕,因為如果對方解除收養關系、被收養人未成年又會自行恢復,成年的則要依他的自已的意愿而恢復。,父子之間一般牽涉到一些法定的扶養、贍養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些東西除非權利人不主張,不然他就會存在(意思是說,只要是未成年子女、或無生活動力子女,高中及以下學習的子女,父親的負擔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義務是必需的;同樣如果老年人老無所依,無生活來源、無自理能力也子女也是必須要負擔生活、醫療費用的;只要子女、父親要錢,就必須給)。當然,這種負擔也是力所能及的范圍。,但其它的一些,財產關系則是可以斷絕的,如財產、繼承、債務等,父子之間就可以通過協議等方式。至于對方犯罪、損害別人、違反、欠債這些,只要對方不是未成人,或者是精神病人,那么父親或兒子完全可以不管對方是不犯法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律目前不認可這種“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它是無效的。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你與父親之間的父子血緣關系屬于身份關系,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父子關系屬于血緣關系,這是不能用法律“斷絕”的。所以,在《民法典》中都有關于父子之間有撫養關系、贍養關系和繼承關系的規定,沒有“斷絕父子關系”的規定。既然沒有規定,就沒有相關的“程序”可言了。,例如,《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既然法律規定了父子關系是法律的義務,如果有一方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訴,那么,顯然是“斷絕”不得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分析:我國法律目前不認可這種“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它是無效的。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你與父親之間的父子血緣關系屬于身份關系,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法律分析:1、十四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通過送養,斷絕父子關系。成年親生子女是不能與父母斷絕父子關系的,成年養子女可以協議解除。
2、血緣關系是無法斷絕的,同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和扶助的法定義務,不能規避。
3、根據父母子女關系的產生原因,將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大類:一是通過生育形成的,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二是撫養關系形成的,為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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