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需要的條件
(一)遺贈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遺贈是遺贈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贈的遺產時遺贈人的合法財產。
(四)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五)受遺贈人須為在遺贈生效時生存之人。
二、遺贈協議需要公證嗎
(一)遺贈協議是指遺贈人與受贈人達成的在遺贈人死亡后將其財產贈送給受贈人,受贈人負責遺贈人生前生活費用或者其他附帶條件的協議。
(二)遺贈協議是雙務的,它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為。通常用于無生活來源的人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助扶養關系。
(三)遺贈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證。公證遺贈協議更有證明力,不公證的遺贈協議需遺贈人親筆書寫或其他方法的遺囑協議需有兩個以上非厲害關系人做見證人。當事人申請辦理遺贈公證時,必須親自到住所地或遺贈行為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機構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根據其申請派公證員到遺贈人的居住地辦理。
三、接受遺贈要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處理:
1、如果被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一個繼承人的,遺贈的執行不能妨礙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2、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贈的,先以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不足部分再由受遺贈人償還。
3、如果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先以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償還,不足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繼承遺產的比例償還。
4、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繼承遺產的比例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在設立遺囑時,除了要明確、具體地寫明遺囑的內容外,還要符合有關的法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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