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生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如果立錄音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二)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三)代書遺囑,由立遺囑人口授他人代書的遺囑,也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為代書人,代書后,將代書的遺囑在立遺囑人面前宣讀無誤后,經立遺囑人認可,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四)公證遺囑,立遺囑人請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公證遺囑在法律上證據效力是最強的,為了立遺囑人的利益,公證機關對遺囑內容保密。,(五)無論立哪種形式遺囑,立遺囑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由于疾病或者其它原因不能正確表達意思表示的不能立遺囑。,(六)遺囑內容不得違返法律規定,不得剝奪有撫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權。,(七)遺囑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意思表達真實。如果遺囑內容含糊不清,籠統,那么在立遺囑人死亡后,很可能由于對遺囑的理解發生歧義而造成執行困難。總之,遺囑內容真實、合法、形式合法才能有效;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后才能生效。,(一)遺囑人立遺囑時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未滿十八周歲或精神病患者),(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1、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2、偽造的遺囑;,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三)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1、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3、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四)基于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2、遺囑處分的他人(如夫妻共有、國家集體財產或別人財產)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民法典對遺囑公證怎么辦要哪些手續沒有明確規定,而公證法規定,被繼承人可以向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公證機構申請遺產公證,申請時要提供相關的材料。遺囑公證需要的材料如下:,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所有繼承人需全部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的,需要在當地辦理委托公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繼承權公證;如不能親自至公證處辦理并且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當地辦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公證;,2、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缺一不可);(死亡證明可以是復印件,如果沒有復印件,需先至公證處領取一張介紹信,至所在區衛生防疫站開具死亡證明,也可以由死亡時的醫院開具;戶口本上如果沒有死者的戶籍注銷記錄,需提供戶籍地警署戶籍注銷證明,有則不用開具注銷證明),3、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如單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所有繼承人需要親自到場,如果有人放棄繼承的,需要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4、繼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婚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父母、配偶、子女);,5、死者的婚姻證明;,6、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帳單等;,7、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申請辦理繼承公證,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大家對于訂立遺囑需要什么條件才生效以及相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見解,訂立遺囑要求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法律分析:1、只能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訂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若危急情況解除而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訂立遺囑。
3、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分析:口頭遺囑成立的條件有口頭遺囑的訂立必須是被繼承人處于危急情況下之下,如果不訂立的話,也許將會沒辦法訂立。第二個是口頭遺囑的訂立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最后是如果脫離危險,可以書面訂立的,則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分析: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情況;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要求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如遺囑人當時不具有行為能力、已喪失行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語言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無效。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這里所謂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既應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也應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合伙人。除上述幾種人外,其他人都有資格擔當遺囑見證人。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在司法實踐中常會遇到針對旁人的提問遺囑人所作的搖頭或者點頭的表示,或者是以手勢的形式來表達意思的情況。這種表示是否應認定為口頭遺囑存有爭議。因為遺囑人用點頭或者搖頭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時,是必須借助他人的提問行為才能完成,這并不完全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極易曲解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使用手勢的方式表達意思時,由于不同的人對同一手勢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產生歧義。同時,點頭、搖頭和手勢均沒有以語言表達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口述的形式。所以,對點頭、搖頭或手勢方式表示其意思的,均不能認定為口頭遺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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