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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可以剝奪對方對孩子的探視權,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什么情況下可以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10 13:28:10

小孩探視權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探視權的誤導 1、直接撫養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給了自己,就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完全與對方切斷關系。對方探視孩子被認為是對其權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設法阻礙對方行使其探視權。 2、封建傳統思想嚴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探視孩子時,男方會認為女方想借機把孩子“搶”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導致雙方當事人 離婚的原因 ,如果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那么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讓探視孩子當作報復、懲罰對方的武器,“誰叫他(她)和我離婚,偏不讓他(她)看孩子。” 4、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壞,從而使孩子拒絕接受對方探視。 (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組成新家庭的新成員,擔心孩子會成為引起雙方舊情復發的紐帶,故意阻撓另一方探視孩子。 此外,實際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也阻礙了探視權的執行。 二、建議 為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對新《 婚姻法 》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 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 扶養 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 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使離婚當事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觀。鎮、村以及街道辦、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普及婚姻法的宣傳,采取多種形式講解、宣傳新的婚姻法知識,使新《婚姻法》家喻戶曉。其次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 結婚 時,可以發給他們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審查 離婚訴訟 案件時,也可以有針對地交待當事人依法享有探視權,以便使當事人心中有數,根據自身意愿增加或變更 訴訟 請求,一次性案結事了,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三)對于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盡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為不易過于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視權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視權的地點可以在孩子學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帶回家。 (四)法院就探視權問題進行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個案情況,因案而異,不應搞“一刀切”。 首先,離婚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孩子之間各種因素千差萬別,判決時不應過于籠統,否則無法執行,也不應過于細致,否則執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發矛盾。同時,應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護的原則判決,除考慮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對于子女年歲稍大些的,法官應該聽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對于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時,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可以在 判決書 中增加對拒不執行者處以罰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則變更或取消 監護權 的內容,以督促執行。 (五)探視權行使的主體范圍不應僅限于不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應當適當擴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允許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視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視權應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經與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親或母親的同意。 3、不得濫用探視權。 (六)如果孩子堅決不同意讓不與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視,應視情節對待,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此時可以根據其申請由法院裁定終止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滿十周歲,可以要求直接與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對孩子加以引導教育,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創造條件。 (七)探視權的正確行使有賴于雙方當事人的配合。孩子是無辜的,筆者呼吁,作為離婚父母都應正確理解探視權這一法律規定權利的立法本意,為孩子多一些考慮,正確處理探視權問題。同時還應設身處地為對方想一下,雙方多一份理解,少一點“意氣用事”,通過共同努力讓孩子擁有一份完整的父愛和母愛。 規定這類權力的行使或使用時必須有力相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有力成長為基礎。雙方還應對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地點等具體內容進行協商,以免在今后的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誤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成傷害。

探視權的規定

探視權的規定
探視權有4個規定,具體如下:
1、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
2、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人權;
3、夫妻離婚后才有探視權的出現;
4、探視權的行使原則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探視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它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是基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財產的照護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剝奪。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孩子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如何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 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文詳細講述如何行使探望權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二、關于離婚后孩子探視權的規定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探望權屬于親權范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于血緣關系和人之倫理道德。“出禮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為法律。由國家權力予以調整便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對探望權的規定。

該法律條文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婚姻關系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3、探視權是受限制的權利。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探望權源于親權,但必定不同于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

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4、探視權是探望權人的一項單純的權利。探望權為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

對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當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父母來看望他,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絕對允許,但沒有強制性保障其權力的規定。

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不直撫養子女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這對于未成年子女來,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

三、探視權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后,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2、關于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判決書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意見不一致,如是三兩天一次還是一周一次?

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還是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很容易發生糾紛,不利于請求方探視權的實現。若規定的過于詳細,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諸多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絲毫不差按判決執行。

3、“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兩個案例。

一例是,雙方離婚孩子被判決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女方不準其進入屋內,只是將家中的防盜門上的鐵窗打開,讓男方站在窗口看幾眼孩子,男方無法忍受這種探視方式又提起訴訟。

另一例是,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其子一年后轉由男方撫養,但兩人常因探視發生糾紛,女方有時來探視在樓下就喊“兒子,媽媽來看你了。”

鬧得左鄰右舍“雞犬不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該規定過于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

4、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

而實踐中具體行使探視權的不僅僅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還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親屬,這時若不準他們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情形,這是法院調解或裁判時往往忽略或者無法預見的。探視受阻的父或母無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于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擴展資料:

域外權力

國外大多數國家均對離婚后父或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有探望權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德國關于探望權有這樣的規定:

 (1)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一方有權與子女進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顧權權利人應當不作任何有損于子女對另一方的關系或使教育產生困難的行為。

(2)家庭法院可以對交往權的范圍作出裁判并對其行使作出也對第三人有效的詳細規定;在法院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非為人身照顧權權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間行使本法第1632條第2款規定的權利。

(3)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鑒于正當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顧權權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況。”

美國法律中關于探望權的規定,“無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有合理探視權,法院經過調查,認為探視將會給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思想感情的健康帶來危害的情況除外。”

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及一些地區的立法都明確具體規定了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

有的還規定了祖父母等近親屬有探望權,甚至有的還進一步規定該方有參與子女教育義務、為子女的權利管理子女財產的權利以及請求告知子女個人狀況的權利等。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了行使探視權的限制條件。

如必須符合子女的利益、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得阻撓另一方行使對子女的交往權,另一方不得濫用對子女探視權損害子女利益,否則就被法院依法剝奪該權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探視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什么情況下可以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法律分析:1、探望一方對子女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給予未撫養一方探望權,主要是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個良好美滿的成長環境,如果探望一方對子女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那么探望權的行使就違背了權利行使的初衷。2、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還沒有形成一個穩定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很容易受到自己親人的影響,因此如果探望一方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那么將會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造成非常巨大的不良影響。3、探望一方有嚴重的健康障礙,威脅子女健康的。探望一方有傳染性疾病的情況下,如果繼續給予其接觸、探望未成年的機會,那么將會增加傳染給未成年子女的機會,導致未成年子女的健康問題受到嚴重威脅。因此在探望一方有影響未成年子女健康狀況時,應當先中止其探望權的行使。4、探望一方存在嚴重品質缺陷直接威脅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探望權的行使侵害了未成年人成長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權的行使,侵害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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