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放棄小孩探視權能否改判?
離婚后,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基于親緣關系而具有的一種人身權利,不因夫妻關系的終結而割斷。為了保障不直接 撫養 子女一方探視孩子的權利,法律明確規定,另一方有協助探望的義務。探視有逗留性探視和看望性探視兩種,前者是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人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將孩子接回共同生活,后者則僅僅允許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另一方家中或者指定地點探望。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等由當事人充分協商,協商不成的,則由法院判決。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的撫養不僅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而且,這種權利和義務不是離婚雙方之間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義務。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權利義務內容,如探望權等,離婚雙方是不能作任意處置的,即使進行了處置,這種處置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性質上沒有發生改變,只不過雙方行使這種權利義務的方式有所不同,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通過具體和直接的照顧、教育等撫養行為來實現和履行其對子女的 撫養權 利和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撫養權利和撫養義務,則主要通過探望和負擔 撫養費 等方式來實現和履行。因此,離婚雙方是無權通過協議方式自行放棄對子女的探望權的。不僅如此,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對方實現和履行對子女的撫養權利義務行為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另外,從 婚姻法 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規定的措辭來看,探望權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離婚雙方協議放棄的可能。 幾年之后,等孩子長大了,有了自己的獨立思想,難道依然不允許孩子留宿母親家中嗎?根據規定, 民事判決書 一旦生效即產生既判力,不得任意撤銷或變更,當事人亦不得再就同一 訴訟 標的再行起訴,如果因實際情況的變更,請求探望一方與撫養孩子一方就探望問題協商不成的,能否再次就探望權起訴,要求法院判決變更探望方式? 法律對此雖無明確規定,但作為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可以參照離婚案中對撫養費、撫養權的變更規定,在當事人遇到新的情況時,應支持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再次起訴要求變更探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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