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 ,指的是一對男女自締 結婚 姻存續關系開始,婚姻中的一方或者兩方為了維持婚后生活的各種開銷,而對第三人負擔起的 債務 。根據二零一八年一月份最新施行的關于 夫妻債務糾紛 方面問題的解釋,以下三種情況都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 第一種是經過夫妻二人共同協商并簽字債務,或者是夫妻當中其中某一方在婚姻存續關系中追認的原意共同承擔的債務,都是屬于夫妻之間共同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在夫妻兩人婚姻生活中,其中以個人的名義為家庭生活中各種必須要的開銷所負責的債務,而 債權人 主張此種債務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債務。 第三種情況則是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后生活中以他(她)自己個人的名義超出了日常生活開銷之外的所需要負擔的債務,而債權人以其為夫妻共同債務為理由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不應該支持,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找到有效 證據 證明這筆債務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生產經營,亦或是夫妻共同原意承擔的除外。 夫妻之間共同需要承擔的債務主要有以下十種: 一是在結婚之前男女某方借錢買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已經轉化成 夫妻共同財產 的,為二人共同債務。 二是夫妻任何一方為了家庭成活開銷所承擔起來的債務。 三是夫妻一起在從事生產或者經營事務中所承擔起來的債務,又或者是其中一方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后產生的收入,被用在家庭生活當中或者是伴侶分享而負擔起來的債務。 四是夫妻二人其中某一人或者是兩人為了治病,或者是為了給具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時所負擔起來的債務。 五是為了 撫養 孩子所負擔起來的債務。 六是因為 贍養 夫妻二人具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擔起來的費用。 七是為了給夫妻之間其中一方或者雙方進行教育和培訓等活動所產生的費用需要承擔起來的債務。 八是夫妻雙方任何一方為了正常且必要的社會交往的有關花費所負擔的費用。 九是夫妻二人在結婚前后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形式明確約定好的確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是其他法律條文沒有規定,但是確實應該屬于夫妻之間一起承擔的債務。 除此之外,以下幾種情況則不應當屬于夫妻之前共同債務: 一是夫妻雙方已經約定好的由其中一個人承擔的債務,但是除開其中一方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債務。 二是夫妻之間其中某一方在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下,私自資助與其并沒有任何撫養義務的其他人所承擔的債務。 三是某一方在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下,自己一個人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而且該收入也沒有用于共同生活所負擔起來的債務。 四是其他不應當屬于夫妻間的共同債務的 個人債務 。 償還夫妻之間共同債務在一般情況下,是由夫妻之間的 共同財產 進行清償,但是如果夫妻之間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完所有債務的話,應該以夫妻中某個人的個人財產進行償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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