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2、公證處受理: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3、遺囑的審查: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4、批準出證: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等等。
法律依據:《遺囑公證細則》 第十七條 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一)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三)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四)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五)辦證程序符合規定。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拒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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