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人可不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被收養人可不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您好,是否能夠繼承生父母遺產,需要分情況來看:
如果生父母有立遺囑給被收養人時,被收養人當然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如果生父母沒有立遺囑給被收養人時,子女被他人收養后,生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隨即解除,互相不再享有繼承權。家與家律師提醒,如果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了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或者需要幫助的話,歡迎聯系我們。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127 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收養的子女對親生父母有繼承權嗎
我們都知道有夫妻由于生育問題導致無法擁有孩子,有的夫妻不想自己去要孩子,會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去領養子女。那么養子女的撫養權已經是養父母的了。可是假若親生父母留下了財產,養子女是否還擁有繼承權呢?以下由我為您一一解答關于收養的子女對親生父母有繼承權嗎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收養的子女對親生父母有繼承權嗎 關于養子女能否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問題,我國法律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1、《婚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收養行為使得權利義務關系發生了轉移,養子女與養父母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與生父母間解除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因此,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除非解除收養關系,恢復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繼承法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3、需要指出的是,《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哪些 (一)關于養父母子女問的權利義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子女可以隨養父的姓,也可以隨養母的姓,由養父母雙方商定。收養成立后改變養子女的姓氏是養父母的一項權利,生父母無權干涉和阻撓。當然,在收養后不改變養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雙方都不得遺棄和虐待。養父母子女間的上述義務,不因養父母離婚而解除。養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絕承擔撫養義務。 同理,養子女獨立生活后,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履行贍養義務。 3、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的養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 4、父母與養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剝奪養子女的繼承權,也不得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 (二)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什么不同? 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的設立而發生。 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系。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系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系。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三、繼承人順序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的有關于收養的子女對親生父母有繼承權嗎相關知識,從上文可知,養子女對親生父母有繼承權嗎、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哪些和繼承人順序等知識,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送養的子女能否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法律主觀:
關于養子女能否 繼承 親生父母遺產的問題,我國法律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 1、《 婚姻法 》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 收養 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收養行為使得權利義務關系發生了轉移,養子女與養父母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與生父母間解除了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除非 解除收養關系 ,恢復與生父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 繼承法 意見》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 贍養 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 扶養 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3、需要指出的是,《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 繼承人 。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家庭的孩子是被收養的,在這種狀況之下都是通過合法的收養手續來辦理的,所以在繼承這個問題上收養的孩子也是可以進行遺產方面的繼承的,這在繼承法絕對是被允許的,所以無需太過擔心。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相關推薦:
因彩禮少離婚(2024彩禮離婚后可以要回嗎)
離婚孩子智障(離婚后智障子女的撫養問題)
同植物人離婚(怎么跟植物人丈夫離婚)
離婚如何分家(兩個人結婚沒結婚證離了怎么分家)
可以判決離婚(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