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繼承遺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考量,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的撫養,產生了對繼子女的繼承權,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產生的是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繼承權。一般而言,只有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了撫養義務,形成撫養關系,才產生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的繼承權。只有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盡到了贍養義務,形成贍養關系,才產生對繼父或繼母的繼承權。
《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由此可知,在《民法典》繼承編中,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享有與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相同的繼承法律關系,即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權相互繼承。是否“有扶養關系”成為繼父母子女間是否存在繼承法律關系的關鍵前提。
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什么情況下才算形成了扶養關系,《民法典》使用了“有扶養關系”一詞,雖未作明確規定,理論上和實踐中也未形成統一標準,但從立法目的上理解,此處的扶養應作“撫養、贍養”解釋。繼子女被繼父母撫養成人且對繼父母盡到贍養義務,已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贍養義務或繼父母對未成年時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法院就應認定雙方形成了扶養關系,相互享有法定繼承權。因此,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扶養關系,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這種撫養包括: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這種贍養包括: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如果再婚父母因各種原因又走向離婚,繼子女還有權繼承曾經的繼父母的遺產嗎?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系后,繼父母又與生父母解除婚姻關系,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仍享有繼承權,應通過雙方是否仍然具有相互扶養的關系予以判斷。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繼子女未成年的,雙方協議繼子女隨生父母生活的,此時繼子女不再由繼父母撫養,應視為繼父母與繼子女扶養關系的解除,此時繼父母對繼子女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則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財產不再享有繼承權。
2、 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扶養關系在此前已經形成,該種關系是獨立于婚姻關系之外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其并不因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的解除而自然終止。該關系的終止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即如果繼子女在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后不再贍養繼父母,或者未盡相應的贍養義務,此時,應認定雙方扶養關系終止,繼子女將無法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反之,如果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后,仍繼續贍養繼父母,此時扶養關系依然存在,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
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繼子女有繼承權,但需要滿足有扶養關系,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過繼出去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朋友兩兄弟現在面臨如下情況:朋友的父親在60年初時曾有一短暫婚姻,并生有一女,離異后判給了朋友的父親,因朋友的姑姑無子女,不久就過繼給了姑姑。之后朋友的父母相識結婚并生下朋友兄弟兩人。前幾年朋友的姑夫姑姑都過逝了,大姐繼承了姑姑家的全部遺產,數額不少,但因為好賭,不僅輸光了還欠了不少賭債。不久前朋友的父親過逝了,因朋友的母親還健在,而且兄弟倆的各自經濟條件都不錯。所以并沒有分家產的打算,父親名下的房子財產都放在母親頭上,算是母親的養老錢。可現在大姐要回來爭財產,她說雖然她過繼出去了,但畢竟也是她的親生父親,那財產就該有她一份。朋友兄弟均不認可,雖說是親姐,但畢竟自小就過繼給姑姑,而且當年姑姑家的財產也全是她一個人繼承的,這些兄弟姐妹也沒人說話,那就是都認可她是姑姑家的親女兒。沒有權利再回來爭父親的遺產,何況那些財產是朋友父母共同創造的,只是大多都按在朋友父親的名下而已。更何況,大姐好賭如命,當年甚至把姑姑的養老錢都偷出去賭博,因此兄弟倆對大姐都很反感,認為她對長輩很不孝敬。如果分了錢給她,馬上就又上了賭桌。這種情況下,兄弟該怎么辦,是訴之法庭嗎,這種情況下,過繼出去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呢?過繼出去的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并不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但生父母立有遺囑則可按照遺囑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擴展資料
《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既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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