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再婚,能中止其探望小孩嗎
前夫再婚,能中止其探望小孩嗎?
探望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妨礙對方行使探望權,并且還負有協助義務。
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法定權利,該權利是特定的身份權利,不可轉讓,不可非法剝奪。
什么情形可以中止探望?
民法典將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如果不存在“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則探望權不會被中止。
根據司法實踐,“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
(2)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烈性傳染病未治愈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或慫勇子女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6)發生過借探望之機藏匿子女行為的或有明顯藏匿傾向的;
(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對于探望權人再婚這一情形,并不會導致“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這一后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止探望情形,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應積極配合協助對方探望小孩,而不得以此為理由阻止或妨礙另一方行使探望權。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由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可以主動放棄探望權嗎
1、不可以。離婚協議寫明一方放棄 孩子探視權 ,法律上無效。探望權從法律上看,它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不會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 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雙方可以協議放棄探望權嗎
可以要求恢復探望,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非撫養權方享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可到法院申請恢復探視權。 參見下面的案例: 【案情】:原告昌某某(男)與被告馮某某(女)在2006年陰歷10月舉行結婚儀式,2007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經常吵鬧,與2009年協議解除婚姻關系。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條款:1、由馮某某帶領撫養孩子,撫養費自理。2、昌某某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3、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沒有共同債權債務。自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后,昌某某思念小孩于是多次到馮某某家試圖探望,均遭到馮某某及其家人的拒絕。于是昌某某訴訟來院,請求法院判決支持昌某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 【問題】:對雙方協議約定探望權的效力如何認定?一、該協議中既有關于財產的內容也有關于身份的內容,其中關于財產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當受《合同法》調整,但《合同法》第二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因此第二種意見認為協議中關于探望權的條款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調整顯然不妥。二、本案爭議焦點是昌某某和馮某某自愿簽署的協議能否對探望權進行有效約定。在此有必要對法律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和探望權的性質進行必要闡述。從設立探望權的立法目的上看,中國的親子關系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律在保護父母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達到整體利益的平衡。規定探望權的意義則在于: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從子女的身心健康出發,探望權人應抽出合理時間定時探望子女,既不能濫用探望權,也不能不行使探望權。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從本案來看雙方所生兒子已滿5周歲,已經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正是對父愛有強烈的需求的年齡,如果昌某某能夠定期進行探望,對其心智發育健康成長是有利的,也符合法律設立探望權的立法本意。從探望權的性質來看,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基于配偶關系的消滅而產生的的探望權是親權這種身份權中的具體內容。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撫養子女方的法定權利。探望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币虼瞬衬澈婉T某某雖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但是雙方仍是子女的父母,這種身份關系仍然存在。探望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昌某某既無權放棄,馮某某也無權剝奪。 綜合所述昌某某和馮某某在離婚協議中規定昌某某放棄對子女的探望權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認定該協議中關于探望權的條款為無效條款
相關推薦: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