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孩子滿不滿2周歲,關于撫養的規定,法律是有區別的。
首先,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 如果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女方患有嚴重疾病、殘疾等情況,即使沒有工作,只要有勞動能力就可以。現實法院判決中,小孩2歲以內,只要女方要,都會判決給女方直接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即使男方工資收入較高也沒有用。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 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3、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2、 兩周歲以上子女的撫養。 2歲---8歲之間的小孩,這個時候,男方、女方的起跑線是一樣的,都可以爭取到撫養權,法律并沒有規定明顯的偏袒哪方。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先由雙方協商,若協商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或裁定。法院主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雙方具體情況:雙方的經濟能力、個人素質(文化層次)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點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點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點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分析:二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因為未滿二周歲的子女,對母親生理上的需求、心理上的依賴,是父親所不能替代的。加之母親更耐心、細致,無疑較父親更能勝任撫養嬰幼兒的職責。但二周歲以下子女隨母親共同生活作為一項規定并不是絕對的,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隨父親活:(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2)母親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雖屬于違法行為,但如強迫其直接撫養,將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可以允許。(3)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子女的。(4)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二周歲以下子女可隨父親生活,但必須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由此可見,二周歲以下的子女以隨母親生活為普遍原則,以有特殊事項存在而隨父親生活為例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二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是二周歲以下子女隨母親共同生活作為一項規定并不是絕對的,母親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隨父親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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