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一方不出庭怎么辦
起訴離婚時如果其中一方不出庭的話,那么是可以進行缺席判決的。具體而言,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會經過傳喚,但是如果依舊不到庭的話,那就必須進行缺席判決了,法律規定了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當出庭應訴。不出庭的情況是非常有限的,即如果確實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離婚案件中被告未到庭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情況是,原告起訴離婚時被告處于“失蹤”狀態,即原告以自身力量無法聯系上被告;
第二種情況是,原告起訴被告后,法院能夠通知到被告,被告在接到傳票通知后也不到庭參加訴訟。
對于第一種情況,原告起訴時無法找到被告:
生活中往往存在夫妻雙方多年不取得聯系,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狀態長達兩年以上。需要注意的是,雖雙方未共同生活,但法律上依舊是夫妻身份,在無法取得聯系協商離婚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途徑離婚。
1、可以先宣告失蹤,再起訴離婚,法院可以判決準許離婚。
2、可以直接起訴離婚,公告送達法院文書,缺席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對于第二種情況,被告在接到傳票通知后依舊不到庭參加訴訟:
離婚案件中,一方想通過訴訟離婚脫離苦海,卻不料對方不予理睬,不配合調解,不到庭參加訴訟。
對于必須到庭的被告,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還可以缺席審判。被告不到庭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原告的利益同時也應該得到保護。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可能不會判離。但第二次起訴離婚后,法院在被告缺席審理的情況下,也可以判決準予原被告雙方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起訴男方不出庭怎么辦
法律主觀:
起訴離婚后男方不出庭,如果男方是原告不出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男方是被告不出庭的,法院會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經傳喚不到庭的,裁定缺席判決;二是因為案情復雜,男方不到庭難以查明真相的,就會拘傳。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起訴男方不出庭怎么辦
起訴離婚男方不出庭的,如果男方是原告本人,其未到庭的,視為撤回離婚起訴,如果男方是被告,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視為缺席審判。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6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不可以起訴離婚。
一、離婚流程: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物旁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饑螞悄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爛渣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協議離婚需要雙方都同意離婚,然后簽訂離婚協議書,再到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需要想離婚的一方去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準予離婚。
二、辦離婚手續要準備的材料,具體如下: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
離婚需要冷靜期一個月,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持相關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綜上所述,離婚需要準備離婚相關證件和準備離婚相關材料等手續,一般起訴離婚主要需要準備本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效身份證件,通常離婚需要具備雙方自愿離婚等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起訴后對方不出庭怎么辦
法律主觀:
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怎么辦:一般情況下,民事 訴訟當事人 不到庭法院有兩種處理辦法。 一種是經過2次合法傳喚不到庭,可以讓法警將被告據傳至法院。 第二種就是《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 訴訟代理人 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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