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未成年的繼子女,因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解除。 但繼子女已被繼父母撫養成人,已形成的撫養關系不能因離婚而自然解除。 繼子女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仍應承擔贍養的義務。2.協議解除。 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既然是一種擬制血親,可以因協議而解除。 在繼子女未成年時,經生父母、繼父母協商一致,并經有識別能力的繼子女同意,可以協議解除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在繼子女成年后,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關系惡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也可解除。3.訴訟解除。 當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能解除。但對于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雙方為姻親關系,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之間的婚姻關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終止,或雙方離婚時,屬于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就隨之解除。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