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宅基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不是個人財產,不能繼承。即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人去世了,只要家庭關系存續,其他成員都有使用權,不是繼承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范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戶的農戶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征:(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如果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并獲得有權機關的批準。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必須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占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準手續。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第一,轉讓行為應征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第二,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情形外,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者國家征收而使農戶失去宅基地的情況。
宅基地可以作為房產遺產繼承嗎
宅基地不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因為《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不屬于個人所有,而可以繼承的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宅基地上建的自建房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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