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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被告不出庭,怎么處理?(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怎么辦)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13 14:23:01

起訴離婚被告不出庭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離婚的被告不出庭的,要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1、如果無法聯系被告人,無法將傳票送達到他手上的,在公告期滿時,一般法院會中止審理;

2、如果被告已經收到傳票,但是拒不到庭并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法院可以選擇缺席判決;

3、如果離婚案件必須向當事人了解情況,當事人必須到庭的,經過兩次傳喚后,被告人仍然不肯出庭,可以對其拘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案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判決

法律主觀:

一、離婚案被告不出庭就離不了嗎
在大量的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方下落不明,法院無法通知其到庭參加離婚訴訟,那么法院首先會將訴訟文書公告送達,期間中止離婚訴訟的進行。待公告期滿后,被告人仍不出現,法院會根據現有的證據進行缺席判決,但是離婚案件是涉及人身關系的,強調雙方必須到場且知情,因此大部分法院會選擇中止訴訟。
如果經法院的通知,被告人不愿出庭參與離婚訴訟,也不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那么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因此,一般的處理辦法是根據原告的訴求進行審判,此時則極大可能直接判離。
因此,即使離婚案件的被告人不出庭,一樣可能被判決離婚的。
二、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感情破裂應考慮的因素有:婚姻結合的基礎;婚后感情建立和發展變化情況;離婚的理由;婚姻現狀中有無和好因素。
三、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注意什么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綜上所述,離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不出庭都不會影響判決的進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判決條件,就可能判決離婚。

法律客觀:

被告人不到庭的離婚案件怎么辦:首先,原告應當向原告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關于在離婚訴訟中,原、被告雙方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到庭,此說法是正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的原、被告雙方在法院開庭時,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均應到庭參加訴訟,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該法雖然有離婚訴訟有雙方都必須到庭參加訴訟的規定,但并不意味著如果一方不到庭參加訴訟,另一方的離婚訴訟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民事訴訟法》規定和缺席判決制度和公告送達制度,仍可以維護另一方的請求離婚權利,在實踐中,存在著大量夫妻感情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但一方為了不離婚而下落不明,使得婚姻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的情況,為了保護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訴權,《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對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可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綜上所述,對不出庭應訴的被告,法院的處理程序是:首先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傳票、應訴通知等法律文書,如果公告期滿后,被告未應訴,也視為被告接到傳票傳喚,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作出缺席判決。這樣,離婚訴訟原告方的合法權益就可以得到保護了。

離婚開庭對方不出庭怎么辦

離婚開庭對方不出庭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被告有準確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被告有準確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3、如果是原告不出庭的,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開庭對方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有: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但如果是關于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后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后,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怎么辦

若被告仍未出庭,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被告有明確的地址,法院通知了其本人,其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應訴,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型: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針對第一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處理方法:對這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那么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針對第二類型: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一是本人 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離婚后,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應訴,以便法院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監護人仍不愿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二款“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的規定,依法對監護人拘傳到庭,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九十五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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