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公證如何撤銷
依據(jù)我國公證法的規(guī)定,對遺產(chǎn)繼承進行公證的,如果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復查,證書的內(nèi)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
二、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填寫申辦公證申請表;
(二)提供 被繼承人 的死亡證明(如醫(y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回鄉(xiāng)證;
(三)提供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chǎn)證明。如房地產(chǎn)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chǎn)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chǎn)稅署出具的遺產(chǎn)清單;
(四)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五)提供申辦繼續(xù)權的親屬關系證明表(可從網(wǎng)站下載,由繼承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或村委和鎮(zhèn)政府蓋章并加審查意見);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聲明人親自居住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七)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jīng)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
(八) 遺囑繼承人 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三、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遺囑在具有以下條件的情形下有效:
(一)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nèi)容。 自書遺囑 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已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筆書寫。
(二)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于其死亡后財產(chǎn)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人不是正式制作自書遺囑,僅是在日記或有關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后對某遺產(chǎn)如休處理,則不應認定該內(nèi)容為自書遺囑。但是,自書遺囑只要求是遺囑人處分遺產(chǎn)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也不要求須有“遺囑”的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的文書中對其死亡后的事務作出安排,也包括對其死亡后的財產(chǎn)處理作出安排,而又無相反證明時,則應當認定該文書為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三)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著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和、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涂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于涂改、增刪處簽名并注明時間,否則,其涂乞討、增刪的內(nèi)容無效。
(四)須注明年、月、日。 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注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jù),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后的準據(jù)。自書遺囑中注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制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 遺囑人簽名之日。但遺囑人并不于簽名之日為遺囑的時間而以其他時間為遺囑的時間的,也未嘗不可,不過只能以遺囑中注明的日期為遺囑的時間。遺囑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繼承的公證一般是不能撤銷的,因為只有在公證書出錯的時候才可能撤銷,不過若是遺囑繼承公證的,可以重新立一份遺囑來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nèi)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法律分析:撤銷原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提出申請,到原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nèi)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nèi)容的撤回。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nèi)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nèi)容的撤回。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一、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要什么條件
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需要的條件是可以通過再立遺囑的方式或是實施與遺囑內(nèi)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為 進行更改。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nèi)容相抵觸的遺囑,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遺囑公證與其他形式的公證效力一樣,不具有最高效力。
二、證明遺囑關系成立的證據(jù)有哪些
遺產(chǎn)繼承證明遺囑關系成立的證據(jù)如下: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公證遺囑的,應當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3. 代書遺囑 的,應當提交代書遺囑書;
4. 自書遺囑 的,應當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具體時間的自書遺囑書;
5.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提交錄音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6.口頭遺囑的,應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三、公證遺囑的生效條件
公證遺囑是指經(jīng)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辦理證明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文件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nèi)容真實、證據(jù)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nèi)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nèi)容的撤回。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