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公證遺囑并不具有優先效力。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有時候人情冷暖會在金錢財產面前顯露無疑。這不,在李大爺的身上就發生了這么一件事。
李大爺的名下有4套房產,他計劃在自己離世后將其中的兩套房產給沒有房子的三兒子,另外的兩套房子大兒子和二兒子一人一套,并為此公開立了遺囑。但是對此,大兒子十分不滿,他不再探望老人還拒絕支付贍養費。
大兒子的這種行為讓李大爺感到氣憤,他重新立下遺囑,把4套房產平分給了二兒子以及三兒子,并沒有給大兒子。
后來在李大爺去世之后,李大爺的大兒子以最后一次遺囑沒有進行公證的理由要求執行之前自己能夠獲得一套房子的方案。不過最終這樣的訴求并沒有通過,因為相關法律在這方面是有所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由此可見,李大爺的大兒子是分不到任何一套房產的。不過對于這樣的結果,我并不為他感到惋惜。因為李大爺之前并不是沒有分給他房子,只是由于李大爺的大兒子太過于貪心和斤斤計較才導致自己最后一無所得。
李大爺給三兒子分了兩套房產也是由于對方沒有房產,老人內心放不下,擔心三兒子在自己離世以后受苦。這種心態應該被理解,畢竟很多老人都這么想的。而且李大爺也并不是把房子給了外人,只是給了大兒子的親弟弟。
在這里,我還想給大家普及一下,在哪些情況下立遺囑是無效的。
(1)遺囑形式欠缺導致無效。如代書遺囑無見證人,或見證人身份不適。
(2)遺囑內容違反民法典強制性規定,如遺囑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3)遺囑人誤將他人財物作為遺產處理。如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內容應當認定為無效。
(4)遺囑人生前變更或撤銷遺囑。
在當今這個社會,金錢肯定是重要的,但無論何時我覺得都不能讓錢取代了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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