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死亡可以起訴繼承人
被告死亡起訴繼承人的程序是如何的 一、被告死亡,有遺產,有繼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據繼承人是否同意參加訴訟分別對待 (一)繼承人表示參加訴訟的,變更繼承人為被告,繼續審理,已經進行的審理對變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約束里,但被告僅以繼承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二)繼承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終止訴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死亡,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案件沒有適格的被告,無法進行審理,應當終止訴訟。原告應以繼承人為被告,另行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時,通知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查清遺產,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這樣可以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第三種意見認為,如果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的,不能簡單地直接將其列為被告,但是判決結果與其有利害關系,應當將其列為第三人,查清遺產,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被告死亡的案件,還需要同時滿足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才能依法終止訴訟。 第二種意見的處理方法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依照本條規定,繼承人不同意參加訴訟時,通知其作為被告承擔訴訟,這與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的法律規定相違背。繼承人清償債務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沒有繼承遺產,也就不用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法律尊重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簡單的不論其意思表示,而一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尤其是在繼承人明確表示不同意參加訴訟情況下,不能將不同意參加訴訟的繼承人列為被告,但是,案件的處理與該繼承人有利害關系,故應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被告死亡,有遺產,無繼承人案件的處理 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終止訴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死亡,案件沒有適格的被告,無法進行審理,應當終結訴訟。遺產依照繼承法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是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故原告應以遺產承受人為被告,另行起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案件應當繼續審理,在查清遺產的情況下,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及時通知民政部門或者被告所在集體,參加訴訟,同樣僅以繼承的遺產的價值為限承擔民事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被告死亡案件,需同時滿足三條規定才能依法終結,這個問題已經在上述第一個大問題中進行了闡述,此處不再重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案件主體是公民、法人,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案件應繼續審理,查清遺產,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是公民、法人,而不是公民、法人的財產,主體不對,故不能判決以死亡的當事人的遺產承擔責任。再者,在一方當事人(被告)死亡的情況下,財產線索不容易掌握,難以查清遺產,由審理法院通知民政部門或者被告所在集體,參加訴訟,有利于查清遺產,及時審理案件,減輕當事人訴累,化解社會矛盾。 三、被告死亡,沒有遺產,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案件處理 被告死亡,沒有遺產,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案件應當追加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為被告,繼續進行審理,由應當承擔義務的人在其應當承擔的義務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訴訟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否列為被告
法律主觀:
一、繼承人 放棄繼承 是否列為被告
如果 被繼承人 主動放棄繼承的話,那么就不需要再繼承遺產,如果在之后因為繼承遺產發生糾紛的話,也就不用被列為被告,但是如果對于案件的審理有必要的話,還是會納入案件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二、放棄繼承權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 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實踐中以《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
三、 [endif] 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否列為被告 ?繼承人放棄繼承不會列為被告。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條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將其列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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