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債務如何分割一、夫妻雙方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離婚債務分割如下:
(1)對于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3)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雙方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雙方離婚后財產按照民法典規定平均分割,在夫妻雙方離婚后,屬于他們的共同財產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常的情況下是要夫妻雙方平等分配的,但是具體的情況還是要根據在這個家庭中主要的生產和生活以及這個家庭的經濟來源的等等的情況去處理夫妻之間的共同的財產,可能夫妻雙方之間會有一定的不同,但是如果在夫妻雙方離婚后,在這個家庭中是屬于夫妻雙方個人的專屬的財產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這種個人的財產是歸個人所有的;
2、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他們夫妻雙方分別在不同的地方有個各自不同的事業,但是事這些財產均屬于夫妻的共同的財產的情況下,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在離婚后這些財產將各自分割各自在管理的部分,但是如果夫妻雙方在管理的過程中的財產相差的數額很大的情況下,分的多的那個人要將這個差額補給分的少的那個人;
3、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前只辦理了相應的登記手續,但是并沒有在一起進行生活的情況,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給彩禮的一方可以去要就另一方頹壞當時所支付的彩禮錢,并作為離婚后的財產;
4、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前,對夫妻一方的個人的房屋進行了重新的裝修,重新的拆除后重新建造,后來將這個房屋沒有變更為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的情況下,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在夫妻雙方離婚后,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該將重新專修或者是重新建造的那部分的錢返還給另一方,此房屋也不能當做夫妻共同的財產去分配。
夫妻離婚債務可以由一方承擔嗎
一方自愿是可以的。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因此雙方可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后一切債務由一方承擔,但是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方法有:
(1)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按照當前的規定,應該是依法登記結婚后產生的債務。如果雙方同居但未領證,因為當前難以承認事實婚姻,所以會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而可能被認定為同居債務。
(2)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產生。如果夫妻一方借錢為個人使用,比如借巨款整容,那么即無法認定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便會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夫妻一方婚前借款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離婚后的債務可以由一方承擔,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離婚時的債務如果能證明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來承擔。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離婚時,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債務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2
離婚的,債務應當按照以下情形進行分割:
1、夫妻雙方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離婚時無需分割,應當由個人償還;
2、夫妻雙方對財產未作特別約定的,離婚時,應當由雙方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債務和雙方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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