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意義是什么?
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指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另一種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戀人們從相識相戀到攜手步入結婚殿堂,這是一個多么溫馨的過程,愛情通過婚姻的形式被賦予了更為神圣的意義。本已堅定風雨同舟,卻要在此時為愛情標上價碼,部署好撤退路線,還有比這更令深愛著的戀人們懊惱的嗎?未入圍城就假定離婚,讓本來坦然相對的戀人疑慮重重埋下心理陰影。 “婚前財產公證”貌似給雙方的物質生活提供了法律保護,但無形中卻傷害了雙方的感情,褻瀆了愛情,也褻瀆了婚姻。 錙銖必較 置疑信心 做婚前財產公證無疑是沒有將愛情進行到底的勇氣和對兩人的婚姻缺乏信心的體現。
如此“秋前算賬”極容易造成兩人間的信任危機甚至引起感情破裂,讓人置疑其婚姻本身就是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夫妻本就應該患難與共、甘苦同享,如此錙銖必較,豈不可悲。 向傳統美德宣戰 我國歷來重視婚姻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強調夫妻同心患難與共,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會安定,但“婚前財產公證”這種明算秋毫的形式卻讓即將結婚的戀人們望而生畏惟恐避之不及。 有人將婚姻比作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婚姻在此被詮釋成了一樁特殊的“買賣”,需要討價還價并且明算賬目,夫妻關系籠罩在這樣的金錢關系下還有何婚姻意義。
結婚前是否應該做婚前財產公證?
從我個人角度來講,是接受婚前財產公證的。這個是對彼此的尊重。當然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只要是自己認為合適就好。
婚前財產公證,除了進一步明確規范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為解決婚姻財產糾紛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也能對一些彼此認可婚前財產公證的夫妻形成更加穩定的財產關系、家庭關系,更能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甚至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第一,將婚前財產公證,可能有助于約束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公證直接約束著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分配程度,促使夫妻對婚姻忠誠、對家庭負責,間接促進了婚姻的穩固和家庭的幸福。
第二,將婚前財產公證,可能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穩定。婚前財產公證,這一非訴訟制度有利于預防和解決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夫妻和睦即家庭穩定,家庭穩定即社會 和 諧。
第三,將婚前財產公證,可能有助于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先說斷,后不亂”,婚前財產公證,不僅能夠約束雙方的言行舉止,即使真鬧到走法律程序的地步,亦能夠為司法系統提供便捷有效的證據。
結婚前要不要做財產公證?
一、民法典中如何看待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很好的避免日后的糾紛,但民法典對個人婚前財產能否公證沒有作出規定,個人婚前財產要不要公證,由當事人自已決定,公證屬于自愿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共同財產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個人婚前財產要不要公證,由當事人自已決定,公證屬于自愿的行為,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很好的避免日后的糾紛,但民法典對個人婚前財產能否公證沒有作出規定,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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