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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受脅迫登記結婚,申請撤銷該婚姻關系需要提交哪些證據?(撤銷婚姻需要提供什么證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14 19:11:10

請求撤銷婚姻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請求撤銷婚姻的條件有:

1.該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愿,違反結婚自由原則。

2.在法定時間內提出。

3、選擇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處或法院。

請求撤銷婚姻的程序有:

一、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

二、提交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 ,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

或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脅迫結婚的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因脅迫結婚的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據以上法條規定,撤銷婚姻可向登記機關申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首先,向婚姻登記機關受理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二)當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三)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應當受理,將《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其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條件:1、主體是受脅迫的一方;2、時間是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申請撤銷脅迫婚姻應提交什么證據      脅迫結婚時受迫方申請撤銷該婚姻關系需要提交的證據如下:      1、提交自己不是自主想要與其結婚的證據;      2、提供脅迫自己與其離婚的證據;      3、提供對方與自己不合適需要撤銷該婚姻的證據等。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因脅迫結婚屬于可撤銷的婚姻,受脅迫一方可以向民政局或者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脅迫方采取了暴力手段,還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當事人在受到威脅而結婚時,其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并不是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這就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規定,因而法律賦予受脅迫的一方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使受脅迫的一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來選擇自己是否與對方結為夫妻。

民法典的脅迫婚姻有哪些

婚姻自由是我國非常重要的婚姻制度,男女雙方符合條件的,可以自愿辦理結婚登記。任何人不得強迫他人的婚姻,干擾他人的婚姻自由,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民法典的脅迫婚姻有什么規定?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民法典的脅迫婚姻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因他人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脅迫婚姻怎么提取證據      我國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任何受脅迫的婚姻都是可撤銷的。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后,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系:      1、身份證據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結婚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      2、時間證據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所稱的 “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限制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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