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方對他人債務承擔,應該歸責于承擔債務的一方。不予以追加決定。夫妻之間如果涉及雙方經濟利益的,應該盡量取得對方的同意,或者讓對方知曉,以免對方的某些行為可能導致該經濟利益的損失,進而引起夫妻雙方關系不和睦,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 夫妻 一方個人債務 ,法院有權利執行 夫妻共同財產 中一方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夫妻個人債務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 一方的財產 為 一方個人財產 ,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 扶養義務人 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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