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是有調解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簽字生效之后,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一、達成調解書后反悔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在調解書送達前,對方反悔的,你們之間的調解協議就不生效,法院會及時作出判決。如果你們雙方都已簽收了調解書,對方又反悔的,且你們之間的調解書是具有執行內容的,你可以在調解書生效之后,向法院申請執行。而對方只能通過提出再審申請,要求法院改變你們之間的調解協議。二、調解書生效時間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7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調解工作規定》“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兩種情形對當事人是否簽收調解書、是否影響調解書效力作出規定,因此,這里針對的應該是“法律規定調解書需要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調解書需經多人簽收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應當以最后一位收到調解書的承擔權利義務的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調解書生效日期。1、調解書的簽收日與生效日。調解書的簽收日既可以是生效日期,也可以不是調解書的生效日期。人民法院可以當庭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領取民事調解書的具體日期,在領取日簽收調解書為調解書生效日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次日起十日內將民事調解書發送給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日期為調解書的生效日期,而發送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愿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裁定或者送達該補正裁定的日期不是生效日期。2、未經當場協商,而采取書面傳閱形式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的生效日期認定。當事人通常情形下是通過當場協商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但也存在部分當事人因特定情形未到場協商,而事后予以追認的,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參照本條規定,應當以最后一位當事人簽字落款時間為調解協議的生效日。當事人申請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的送交日不是生效日期。如果需要送達調解的,應當以最后一位承擔權利義務的當事人簽收調解書的時間為調解書生效時間。3、當事人在空白送達回證上簽收調解書的生效日期確定。實務中存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申請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但調解書制作需要經過一定程序,而當事人因緊急原因,不能等待領取正式制作的調解書,而在空白送達回證上簽字的情形。因為當事人已經達成調解協議,其在空白送達回證簽名的行為,應當視為已經簽收調解書,而達成調解協議的時間調解生效日期。4、調解書送達排除電子送達。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對調解書不能采取電子送達方式進行送達。當事人“電子簽收”調解書在法律上還有待進一步研究。5、調解書可以向特別授權的代理人送達。調解書送達給特別授權的代理人的,視為當事人簽收,發生法律效力。6、調解書送達排除留置送達。因為留置送達是一種擬制“本人”知悉訴訟文書的制度,與當事人接受自愿調解的真實意思并不符合,故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而認定當事人“簽收”。三、生效的調解書具有的法律效力(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已經取得共識并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系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系,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二)結束訴訟的效力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并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于是就發生強制執行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以及生效了反悔一方可以申請再審,而另一方是可以申請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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