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這兩者都具備生效裁判文書的法律效力。二者的區別關鍵在于形式上。離婚調解書是在法院主持之下,雙方自愿達成一致的,一經雙方簽字送達就具有法律效力。判決書是無法調解的情況下,經過法庭審理最終做出的,結果具有強制性性的裁判文書。對判決書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十五天內)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區別在于:第一、離婚調解書主要是基于雙方的協商、并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法院根據其真實意思表示,將其協議法律化而制作的法律文書。第二、離婚判決書則屬于雙方溝通、協商無效果的情況下,法院只能依gong據法律的規定而作出判決。第三、對于離婚調解書,雙方不能上訴。第四、而對離婚判決書不服的,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愿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法律分析: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兩者的法律效力一樣。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離婚調解書是在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法院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制作的法律文書; 2、離婚判決書是雙方協商不成、法院根據法律規定作出判決而形成的法律文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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