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尚未分割的遺產如何處理
夫妻離婚時,應該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未分割的財產,怎么處理呢?問:我和丈夫結婚好多年了,去年他父親去世的時候,留下了遺囑,分給我丈夫一套房子。但是,由于我婆婆還在世,家里的人為了尊重我婆婆的感情,就達成一致意見,子女們暫時不繼承遺產,等到我婆婆去世的時候再對遺產進行分割。現在我和丈夫要離婚,但是由于我公公留下的那套房子沒有進行分割,我們之間的共同財產無法確定,現在我想去法院起訴。我想請問下,這套房子應該怎么處理?能否作為我們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另行起訴。根據上述規定,這套房子是你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你丈夫繼承的,應當作為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本也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分割。但是,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大家為了尊重老人的感情,也是中國的一種傳統習慣,沒有在你婆婆在世的時候繼承遺產,你們夫妻對于這套作為遺產的房子只是享有期待權,如果你們現在離婚,你要求分割該套房產中夫妻共有份額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不能在該次離婚訴訟中進行處理,只能等到你丈夫他們實際分割了遺產之后,你再去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遺產如何分配
遺產如何分配
遺產如何分配?法律之所以賦予這些人繼承遺產的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實質上存在著一種特別的撫養關系,下面我為大家分享遺產如何分配的相關文章,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遺產如何分配1
一、遺產如何分配
一、在遺產分配中有一項很重要的原則就是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的繼承人當中對于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他們所應當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第一個方面就是對于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都是均等的,這也是。是在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個一般原則,也就是說,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均去分配遺產。這里的一般指的也是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第二個方面就是指,對于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也是可以不均等的,主要指的就是上文提到的那兩種特殊的情況。
二、關于遺囑繼承,其分配遺產也體現出了立遺囑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必須要具有以下條件時,才可以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辦理:
1、第一個條件就是沒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的笑里是高于法定繼承的,但是低于遺囑撫養。協議,因此只有在沒有遺贈撫養協議或者是遺贈撫養協議無效,或者是雖然遺贈撫養協議有效,但是在遺產中移贈撫養的協議尚未涉及的部分是可以進行繼承的。
2、第二個被繼承人的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否則既是無效的。
二、簡單介紹一下什么叫做遺產分配
在我國,遺產分配,它是指財產的所有人在死亡以后,根據法定繼承或者是訂立遺囑又或者是按照其他的法律規定對其遺產進行分配的一種制度。
關于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即根據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中,對同一順序的一些法定繼承人先確定他們應當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在法定繼承當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可以參與繼承以外,我國的《民法典》的第1131條也賦予了一些符合一定條件但卻沒有繼承權的人也可以取得死亡者一定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并不是單一的繼承權。
法律之所以賦予這些人繼承遺產的權利,是因為他們和被繼承人之間實質上存在著一種特別的撫養關系,這也是為了保障人權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一個必然的`要求。下列人員享有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1、第一類人員就是主要是依靠被繼承人的扶養才能生活的失去了基本的勞動生活、并且也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第二類人就是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即使他作為繼承人參與繼承了,但是她并沒有實際參與遺產的分配,屬于以上情形之一,便可以享有遺產取得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這種遺產取得權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當這種民事權利受到侵害之時,權利人也有權以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像我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遺產如何分配2
再婚家庭遺產分配問題有哪些
再婚家庭,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再婚的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再婚期間繼父母與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均可以互相繼承對方的遺產。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子女被送人,與他人形成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撫養關系,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的成立而消除,因此,養子女原則上不擁有對生父母財產的繼承權,但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再婚家庭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當遺贈撫養協議、遺囑和法定繼承發生沖突時,遺贈撫養協議先于遺囑和法定繼承,而遺囑繼承又先于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在法定繼承中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因此,在再婚家庭中,如果涉及遺產繼承事宜,與普通家庭繼承的區別在于涉及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相互繼承問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再婚的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再婚期間繼父母與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均可以互相繼承對方的遺產。”
再婚家庭遺產分配備受人們關注,圍繞遺傳分配問題,更多人想到就是通過打官司來解決,其實遺傳分配也是有相關規定的。遺產分配分為第一、第二繼承人,對于再婚后是否能繼承遺傳,這就看其子女有沒有撫養關系,若是有撫養關系均可以繼承對方遺傳,否則是不能繼承。
2019法考必備考點:遺產的繼承和處理
一、繼承開始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如果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繼承的通知,《繼承法》第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二、遺產
(一)遺產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遺產具有以下特征:
(1)遺產是死亡自然人的個人財產,具有范圍限定性,他人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
(2)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尚存的財產,具有時間的特定性。
(3)遺產是死亡自然人遺留的合法財產,具有合法性。
(4)遺產必須是死亡自然人遺留下來能夠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財產,具有可移轉性。不能轉移給他人承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
(二)遺產的法律地位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后不能再作為遺產的權利主體。自繼承開始之時,遺產歸繼承人所有;繼承人為數人時,共同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
(三)遺產的范圍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以下財產:①自然人的合法收入;②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③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④自然人的文物、圖書資料;⑤法律允許自然人所有的生產資料;⑥自然人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⑦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財產,主要是指各種票據、證券以及履行標的為財產的債權等。
但下列財產不能作為遺產來繼承:①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承包所得收益在繼承人死亡后可以作為遺產來繼承。②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財產權。③國有資源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
認定遺產應注意的問題:
1.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共有財產的區別
遺產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在認定遺產時必須將其財產與他人財產加以區分。財產共有多以一定身份關系或契約關系存在為前提,如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等。當被繼承人為財產共有人之一時,繼承開始后應將其份額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來作為遺產加以繼承。在分割遺產時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財產,除有約定外,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財產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歸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被繼承人的遺產與保險金、撫恤金的區別
對保險金能否作為遺產的問題,應分兩種情況加以討論:如果保險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則由受益人取得保險金;保險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則保險金可以作為遺產加以繼承。
對于撫恤金,如果是職工、軍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關單位按規定給予死者家屬而產生的,因具有對死者家屬的經濟補償性,而不能列為遺產。有關部門發給因公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軍人的生活補助,歸個人所有,這類撫恤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
三、遺產的分割和債務清償
(一)遺產的分割
分割遺產應遵循以下四個原則:①遺產分割自由原則。在法律沒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繼承人可隨時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預。②保留胎兒繼承份額原則。該原則要求在遺產分割時,如果有胎兒,則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的遺產份額一般應由其母親代管。③互諒互讓、協商分割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堅持依法辦事的前提下,各繼承人之間應該相互體諒、謙讓,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妥善解決遺產分割問題。④有利于生產、生活與不損害遺產使用價值原則。在分割遺產時應充分考慮遺產的性質和繼承人的特點,在盡量不損害遺產的使用價值的基礎上實現物盡其用的目標。
分割遺產可以采取下列方法:①實物分割法,當遺產為可分物時,按各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對遺產進行實物分割。②變價分割法,即將遺產出賣換取價金,由繼承人分取價金。③補償分割法,繼承人取得某項遺產的價值超過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時,該繼承人將超過部分作價補償給其他繼承人。④保留共有法,在遺產不宜分割并且繼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況下可以不分割遺產,保留各繼承人對遺產的共有權。
(二)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的確定
被繼承人的債務是指被繼承人個人生前依法應該繳納的稅款、罰金以及應由他個人償還的合法的財產性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公法領域中的財產義務;另一類是私法領域中的債務。被繼承人的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取得遺產的人應該在取得的遺產份額實際價值之內來清償債務。
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其家庭共同債務。家庭共同債務中應由被繼承人清償的部分應確定為被繼承人的債務。
(2)應區別被繼承人的債務與以被繼承人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以下兩種債務雖以被繼承人的個人名義形成但不應完全歸為被繼承人的債務:①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家庭債務。②因繼承人不盡扶養、贍養義務,被繼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這種債務應先用遺產清償,對不足部分繼承人仍然負有清償義務。
(3)應區別被繼承人債務與繼承費用,繼承費用應當從遺產中支付,而不屬于被繼承人債務。
2.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原則
(1)以接受繼承為前提的原則
繼承人只有在接受繼承時,才依法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是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
(2)限定繼承原則
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應以其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部分可以不予償還。
(3)保留必留份原則
如果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的遺產。這是養老育幼原則的體現,也是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4)連帶責任原則
雖然我國繼承法沒有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債務承擔何種責任,但由于遺產在分割之前屬于各繼承人共同所有,因此每個繼承人應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有序清償原則
這一原則體現在兩個方面:①在多種取得遺產的方式并存的情況下,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受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清償。②在多種被繼承人債務并存的情況下,應按一定順序清償。首先清償具有優先權的債權,如工人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用遺產進行了擔保的債權等,然后才能清償普通債權。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一)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概念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是指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且無人接受遺贈的遺產。此類遺產主要包括下列一些情況:沒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遺產;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且受遺贈人全部放棄受遺贈的遺產;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全部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全部放棄受遺贈的遺產。
(二)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確定
繼承開始后,如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仍處于不明狀態時,必須通過公告程序尋找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我國繼承法對公告程序沒有作出規定,實踐中的一般做法是由遺產保管人或保管單位及時發出尋找公告,公告期至少為1年,逾期若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現,則將該遺產確定為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
(三)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應按以下順序加以處理:
(1)應酌情分給那些沒有繼承權但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適當的遺產。
(2)清償被繼承人債務。
(3)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一般情況下,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應收歸國有;若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則該遺產歸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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