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對方隱瞞重大疾病怎么辦?
結婚后發現對方有嚴重的精神疾病,很顯然對方是刻意隱瞞的行為,應該算作是騙婚。另一方當然有權選擇離婚,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維權,嚴重的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經濟賠償。
一般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所以,如果配偶一方為精神病人,另一方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是否判決離婚,關鍵是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
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但無論如何,這種刻意隱瞞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需要受到輿論譴責和法律的制裁。
一方隱瞞重大疾病能離婚嗎?
婚姻是雙向選擇,信任是選擇的基礎。對另一半應以誠相待,而非用一紙婚書將其“收入囊中”再暴露自己的真實面目。往往有人因迫切結婚而隱瞞自身的缺點甚至重大疾病,缺點可以磨合,但如果婚后發現對方隱瞞了重大疾病,該怎么辦?
2021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有明確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姻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之訴。
也就是說一方在婚姻登記前有重大疾病并且隱瞞的,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是可以撤銷婚姻的。我們要明確可撤銷婚姻的三個方面的條件:
一、
關于重大疾病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傳染性疾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梅毒、淋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精神性疾病:是指精神分裂癥、狂躁癥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
該疾病發病時間應早于辦理結婚登記時間
本條所規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時間應限于結婚前,即患病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所患疾病應有醫學診斷或進行過診療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法律規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銷權。
法律規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行為。因此,若一方雖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曉已患病事實,故其雖然符合在結婚登記前已患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但鑒于其并無隱瞞的故意,其締結婚姻的行為并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婚前如實告知義務,不構成可撤銷婚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
三、
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民法典規定行使撤銷權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此一年為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一年時限并不會中斷中止。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其起訴的權利將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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