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總則編
健全民事權利體系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代表:
作為開篇,民法典草案總則編提綱挈領地將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與引領性的內容納入其中,綱舉目張,統領其他各分編內容,奠定了民法典草案的基調與框架,是民事主體權利保障的集大成。
總則編將“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通過民事權利專章中列舉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等民事權利,并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兜底條款,從而全面系統地確認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構建了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夯實了善治之基。
總則編注重保護人身權利,明文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全面列舉人身權利,并置于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權利之前,表明民法典草案重視對人的保護,著重保護人身權利,強調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容侵犯,恪守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
總則編順應時代發展要求,凸顯民法與時俱進、面向未來的立法精神:肯定胎兒享有繼承與接受贈與的權利,建立健全成年監護制度,回應老齡化社會的現實需要,明確網絡虛擬財產與數據為民事權利的客體,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充分體現民法典的時代特征。
(本報記者徐雋采訪整理)
②物權編
平等保護公私產權
九三學社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副主委戴紅兵委員: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草案物權編第207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草案明確平等保護私人物權,看似平淡尋常,卻意味著在法律面前無論國家、集體還是個人的財產,都能享受法律相同力度的保護,這是對改革開放40多年成果的法律確認,也賦予公眾更多信心。
物權編在一般規定中直接體現物權平等的原則,在很多細節中也體現了對平等保護的落實。草案中關于征收補償的規定,在擴大補償范圍的同時,強調“及時”支付相關費用。一些地方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過程中,發生補償不到位、補償方案不合理或價款未支付等現象,“及時”二字的增加是對公權力的約束,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平等保護”釋放的是國家深化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心,折射出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保護公民權益的態度。民法典必將鑄就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本報記者孟祥夫采訪整理)
③合同編
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偉代表: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草案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編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則。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草案還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不辦理報批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后果。
物業管理工作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今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為破解北京物業管理難題提供法律支撐。在起草條例過程中,我們感到,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對此,民法典草案適當降低了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門檻。這對解決物業管理實踐中存在的業主開會難、議事難、表決難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可有效避免久拖不議、久議不決現象,有利于業主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草案還注重合理平衡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利益關系,維護公平公正,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本報記者左瀟黃超采訪整理)
④人格權編
加強保護人格尊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生龍委員: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人格權獨立成編,把對人格權的保護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充分體現我們黨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不變初心。
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強調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草案將“生活安寧”納入隱私范疇是對隱私的周全保護。此外,民法典草案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原則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義務,對刑事法律難以調整的行為加以規制,為權利人提供了尋求民事救濟的基礎。針對此前基因編輯等技術帶來的問題,民法典草案明確要求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相關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類似規定在人格權編中還有不少,這樣的規定既為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保障民事主體的相關權益筑起了法治屏障,也為民事主體自覺尊法、守法提供了更加精準的法律指引。從司法審判角度看,人格權編的內容不僅為司法實踐提供價值引領和規范遵循,也有助于促成司法與立法的良性互動,更為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規范依據。
(本報記者鄭海鷗采訪整理)
⑤婚姻家庭編
堅守社會公序良俗
江西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副會長馮帆代表: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如今,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夫妻關系、家庭關系對每一個家庭成員的影響。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力求將堅守公序良俗的理念導入每個人的內心,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開篇第一章就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等原則性規定。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的規定。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機關將尊重人權、自由、平等、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作為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
近年來,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草案對離婚制度進行了完善,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將離婚冷靜期制度性地固定下來,可以促使夫妻雙方更加冷靜地考慮如何處理婚姻關系,有助于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倡導公序良俗。
(本報記者齊志明采訪整理)
⑥繼承編
弘揚孝老愛親美德
北京乾坤(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法蒂瑪代表: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公民的私有財產不斷增加,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也發生了變化。民法典草案繼承編對繼承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為孝老愛親的和諧家庭提供了制度規范,相信會對文明家庭建設起到至關重要的引導作用。
我在工作中曾遇到過這樣一起案例,老人沒有子女,一直由侄子悉心照料,可是老人去世后,侄子卻無法繼承老人遺產。按照情理來講,的確應該由老人的侄子繼承遺產,但是現行法律卻不是這樣規定的。繼承編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代位繼承人的范圍,這是從法律層面鼓勵弘揚孝老愛親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另外,草案還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刪除了現行繼承法中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僅保留“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這是因為,常有老人會根據子女的照料情況隨時修改遺囑,根據自己的真實意愿確保孝順的子女分配到更多的遺產,但當最后遺囑和公證遺囑發生沖突時,是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因此,繼承編刪除了這一規定,就不會損害遺囑自由,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愿。
(本報記者李亞楠采訪整理)
⑦侵權責任編
保護生命財產安全
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陳晶瑩代表:
在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中,既有對產品生產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等傳統侵權行為責任的認定,還對網絡侵權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權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體現了法治的與時俱進。其中,有關高空拋物的相關條款引人關注。
按照傳統的法律規定,在民事侵權案件中,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高空拋物這種特殊侵權行為中,受害人舉證很難。為了切實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民法典草案將舉證責任倒置。對于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先行舉證,證明自己并非侵權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不能證明的,應先行對被害人進行補償,并有權向真正的侵權人進行追償。這不僅讓受害人得到了更全面、合理的保護,也保障了事件中無過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草案充分考慮社會治理因素,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要承擔采取安全措施的義務,如果沒有采取安全措施,一旦發生高空拋物造成危害,物業方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還明確一旦發生案件,由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進行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些規定都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編纂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本報記者巨云鵬采訪整理)
《人民日報》(2020年05月28日13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一)總則編
第一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編共10章、204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基本規定。第一編第一章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其中,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體現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草案第一條)。同時,規定了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草案第四條至第八條)。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草案第九條)。
2.關于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系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具體包括三類: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草案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二章)。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草案規定了法人的定義、成立原則和條件、住所等一般規定,并對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類法人分別作了具體規定(草案第一編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草案對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責任承擔、解散、清算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四章)。
3.關于民事權利。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建設創新型國家,草案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條)。同時,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條)。此外,還規定了民事權利的取得和行使規則等內容(草案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
4.關于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制度。第一編第六章、第七章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成立、形式和生效時間等(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一節)。二是對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釋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二節)。三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制度(草案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四是規定了代理的適用范圍、效力、類型等代理制度的內容(草案第一編第七章)。
5.關于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穩定法律秩序。第一編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規定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制度:一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并對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愿實施緊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作了規定(草案第一編第八章)。二是規定了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內容(草案第一編第九章)。三是規定了期間的計算單位、起算、結束和順延等(草案第一編第十章)。
(二)物權編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制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2007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草案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制度。第二編共5個分編、20章、258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通則。第一分編為通則,規定了物權制度基礎性規范,包括平等保護等物權基本原則,物權變動的具體規則,以及物權保護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有了新的表述,為貫徹會議精神,草案將有關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修改為:“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草案第二百零六條第一款)
2.關于所有權。所有權是物權的基礎,是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分編規定了所有權制度,包括所有權人的權利,征收和征用規則,國家、集體和私人的所有權,相鄰關系、共有等所有權基本制度。針對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并結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一是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草案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二是適當降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表決門檻,并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草案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三是結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
3.關于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三分編規定了用益物權制度,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草案還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草案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二是完善農村集體產權相關制度,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改革的要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草案第二編第十一章、第三百九十九條)。考慮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草案與土地管理法等作了銜接性規定(草案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三是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草案第二編第十四章)。
4.關于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第四分編對擔保物權作了規定,明確了擔保物權的含義、適用范圍、擔保范圍等共同規則,以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具體規則。草案在現行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一是擴大擔保合同的范圍,明確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規定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草案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二是刪除有關擔保物權具體登記機構的規定,為建立統一的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空間。三是簡化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的一般條款(草案第四百條第二款、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四是明確實現擔保物權的統一受償規則(草案第四百一十四條)。
5.關于占有。占有是指對不動產或者動產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第五分編對占有的調整范圍、無權占有情形下的損害賠償責任、原物及孳息的返還以及占有保護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二編第二十章)。
(三)合同編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合同法。草案第三編“合同”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編共3個分編、29章、526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通則。第一分編為通則,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則,并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完善了合同總則制度:一是通過規定非合同之債的法律適用規則、多數人之債的履行規則等完善債法的一般性規則(草案第四百六十八條、第五百一十七條至第五百二十一條)。二是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草案第四百九十一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三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國家訂貨合同制度,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草案第四百九十四條第一款)。四是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不辦理報批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草案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后果,健全合同效力制度(草案第五百零二條第二款)。五是完善合同履行制度,落實綠色原則,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草案第五百零九條第三款)。同時,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了情勢變更制度(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條)。六是完善代位權、撤銷權等合同保全制度,進一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細化了債權轉讓、債務移轉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抵充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草案第三編第五章、第五百四十五條至第五百五十六條、第五百六十條、第五百六十三條至第五百六十六條)。七是通過吸收現行擔保法有關定金規則的規定,完善違約責任制度(草案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2.關于典型合同。典型合同在市場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中應用普遍。為適應現實需要,在現行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等15種典型合同的基礎上,第二分編增加了4種新的典型合同:一是吸收了擔保法中關于保證的內容,增加了保證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三章)。二是適應我國保理行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六章)。三是針對物業服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增加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草案第三編第二十四章)。四是增加規定合伙合同,將民法通則中有關個人合伙的規定納入其中(草案第三編第二十七章)。
第三編還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了其他典型合同:一是通過完善檢驗期限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等完善買賣合同(草案第六百二十二條、第六百二十三條、第六百四十一條至第六百四十三條)。二是為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草案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三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購同權住房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利益,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草案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四是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運輸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草案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草案第八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條)。五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贈與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典型合同(草案第三編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十八章、第二十章)。
3.關于準合同。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既與合同規則同屬債法性質的內容,又與合同規則有所區別,第三分編“準合同”分別對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的一般性規則作了規定。(草案第三編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
(四)人格權編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草案第四編“人格權”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第四編共6章、51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一般規定。第四編第一章規定了人格權的一般性規則:一是明確人格權的定義(草案第九百九十條)。二是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草案第九百九十一條、第九百九十二條)。三是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條)。四是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式(草案第九百九十五條至第一千條)。
2.關于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第四編第二章規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具體內容,并對實踐中社會比較關注的有關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為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鼓勵遺體捐獻的善行義舉,草案吸收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草案第一千零六條)。二是為規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明確從事此類活動應遵守的規則(草案第一千零九條)。三是近年來,性騷擾問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草案在總結既有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性騷擾的認定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草案第一千零一十條)。
3.關于姓名權和名稱權。第四編第三章規定了姓名權、名稱權的具體內容,并對民事主體尊重保護他人姓名權、名稱權的基本義務作了規定:一是對自然人選取姓氏的規則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五條)。二是明確對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4.關于肖像權。第四編第四章規定了肖像權的權利內容及許可使用肖像的規則,明確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一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侵害他人人格權益,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并明確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二是為了合理平衡保護肖像權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草案結合司法實踐,規定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規則(草案第一千零二十條)。三是從有利于保護肖像權人利益的角度,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的解釋、解除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一條、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5.關于名譽權和榮譽權。第四編第五章規定了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內容:一是為了平衡個人名譽權保護與新聞報道、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草案對行為人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涉及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等作了規定(草案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二十六條)。二是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更正或者刪除(草案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6.關于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第四編第六章在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并為下一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留下空間:一是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第一千零三十三條)。二是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明確了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的原則和條件(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五條)。三是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明確處理個人信息不承擔責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草案第一千零三十六條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四是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五)婚姻家庭編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新的婚姻法,2001年進行了修改。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收養法,1998年作了修改。草案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第五編共5章、79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一般規定。第五編第一章在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基礎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并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加強家庭文明建設的重要講話精神,更好地弘揚家庭美德,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第一款)。二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關于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落實到收養工作中,增加規定了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草案第一千零四十四條第一款)。三是界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范圍(草案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2.關于結婚。第五編第二章規定了結婚制度,并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對有關規定作了完善:一是將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的期間起算點由“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修改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二是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并相應增加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三是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草案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
3.關于家庭關系。第五編第三章規定了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并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完善了有關內容:一是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現行婚姻法沒有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作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作出規定,近年來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新的司法解釋,修改了此前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定。從新司法解釋施行效果看,總體上能夠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各方面總體上贊同。因此,草案吸收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草案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二是規范親子關系確認和否認之訴。親子關系問題涉及家庭穩定和未成年人的保護,作為民事基本法律,草案對此類訴訟進行了規范(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4.關于離婚。第五編第四章對離婚制度作出了規定,并在現行婚姻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實踐中,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后三十日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二是針對離婚訴訟中出現的“久調不判”問題,增加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三是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修改為“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以增強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四是將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五是將“有其他重大過錯”增加規定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項)。
5.關于收養。第五編第五章對收養關系的成立、收養的效力、收養關系的解除作了規定,并在現行收養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制度:一是擴大被收養人的范圍,刪除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僅限于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修改為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二是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相協調,將收養人須無子女的要求修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三是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并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草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四項、第一千一百零五條第五款)。
(六)繼承編
繼承制度是關于自然人死亡后財富傳承的基本制度。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繼承法。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日益增多,因繼承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的發展變化,草案第六編“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制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第六編共4章、45條,主要內容有:
1.關于一般規定。第六編第一章規定了繼承制度的基本規則,重申了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規定了繼承的基本制度。并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完善:一是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二是增加規定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對繼承權法定喪失制度予以完善(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2.關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等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的繼承方式。第六編第二章規定了法定繼承制度,明確了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以及遺產分配的基本制度。同時,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制度,增加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草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3.關于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處理遺產的繼承方式。第六編第三章規定了遺囑繼承和遺贈制度,并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遺囑繼承制度:一是增加了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草案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二是修改了遺囑效力規則,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于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4.關于遺產的處理。第六編第四章規定了遺產處理的程序和規則,并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有關遺產處理的制度:一是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草案增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草案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二是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以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草案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三是完善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制度,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于公益事業(草案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內容來源自: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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