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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夫債”不用“妻還”(夫債妻還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17 15:18:57

我有一個法律問題,能解答一下么?

兒是否有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答: 胎兒有繼承權。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 問:小剛尚年幼,家人因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離,誰來照顧他?
答: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3. 小劉7歲時,將父親送給他的一塊手表賣給了二手商店,其父母能要求退回嗎?

答: 父母可以要求退回。
《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 13歲的小剛在媽媽網購時偶爾看到付款密碼,他用媽媽的手機看直播,一時沖動私自給主播打賞8萬元,媽媽事后發現,能追回打賞嗎?
答: 要求退回打賞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 小花遭父親虐待,父親被法院撤銷監護權后,有義務繼續付撫養費嗎?
答: 有。
《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6. 網購商品用快遞送達,商品在快遞途中、簽收之前毀損的風險誰承擔?
答:賣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六百零四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 小蘭租房期間,房東把房子賣了,小蘭與原房東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答: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8. 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繼續租,有其他房客來看房,這時小周有什么權利?
答: 相同條件下,小周有優先承租權。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9. 小王在簽合同時沒認真看格式條款,對方也未做出說明,事后小王覺得自己遭遇“霸王條款”,相關條款有效嗎?
答: 若涉及與小王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可以主張格式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下,格式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10. 小芳12歲時遭到性侵,她后來學了更多法律知識,20歲時想起訴索賠,訴訟時效過了嗎?
答: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自受害人滿18周歲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11. 一條寵物狗與主人走失,被小張收留并悉心照顧,數天后狗主人來領,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飼養費嗎?
答: 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12. 前男友長期打騷擾電話,使小芳心煩意亂,無法正常安寧生活,算不算侵犯隱私?
答: 私人生活安寧屬于隱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13. 小張在餐廳吃飯,服務員誤將他人點的一道菜上給他,小張明知上錯菜仍然吃完,服務員發現后,可否讓小張付錢?
答: 可以,小張的行為屬于不當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賠償損失。
14. 針對一些旅客不配合安檢、“買短乘長”、“霸座”等行為,《民法典》有哪些規定?
答: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一十九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15. 小劉參加了一場單位組織的足球比賽,和對方球員發生規則范圍內的碰撞,導致腳踝骨折,他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嗎?
答: 《民法典》確立了“自甘風險”規則,若對方非故意且無重大過失,不得請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16. 小李發現有人在某網絡平臺上發自己患艾滋病的虛假信息,他能要求平臺刪帖嗎?
答: 可以搜集侵權的初步證據,通知網絡平臺刪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以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17. 小陳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結果被身后駛來的一輛自行車撞傷,對方意圖逃走,周圍又沒有攝像頭,小陳可否扣留對方的自行車?
答: 《民法典》規定了“自助行為”制度,小明可以在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18. 小劉在小區中散步時,被從居民樓落下的一扇窗戶砸傷,物業是否有責任?
答: 若物業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應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19. 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范圍如何界定?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20. 小張將自己養的寵物狗遺棄,這條狗流浪期間咬傷他人,小張是否承擔責任?
答: 小張應當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21. 小馬路遇一兒童落水,奮勇跳入水中救人,救起兒童的過程中造成其局部挫傷,小馬要為此賠償嗎?
答: 不需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2. 小張遇一男子正對女子施暴,阻止施暴男子過程中致對方受傷,是否需要賠償?
答: 合理限度內造成的傷害不需要賠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23. 若小張阻止施暴男子過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鏡被對方打壞,如何索賠?
答: 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賠,若施暴男子逃跑或無力賠償,被救女子應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4. 一37歲單身男子有性侵少女的違法犯罪記錄,他能收養女兒嗎?
答: 不能。為進一步強化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民法典》在收養人的條件中增加規定“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并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25. 小趙的女友患有重大疾病,但一直對小趙隱瞞,婚后小趙發現,能請求離婚嗎?
答: 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6. 孩子名字選取姓氏有哪些規則?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27. 一對夫妻已經有子女,可以再收養孩子嗎?
答: 若符合條件,只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若收養孤兒則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28. 小區內占用公共道路的車位對外開放收費、小區公共電梯內貼廣告的收入,屬于誰?
答: 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物業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29. 70年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怎么辦?
答: 自動續期。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30.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嗎?
答: 可以。《民法典》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1. 小麗在一家公司上班,上司經常在網上聊天時發色情圖片給她,這讓她感到困擾、反感,上級這種行為算性騷擾嗎?公司有什么責任?
答: 屬于性騷擾,公司要承擔相應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32. 人臉特征、指紋、航班行程是個人信息嗎?
答: 生物識別信息、行蹤信息等都是個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33. 知名的“網名”受保護嗎?
答: 受保護,可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34. 用AI換臉技術偽造他人的臉惡搞,是否侵權?
答: 侵犯肖像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5. 李佳琦的聲音如“Oh my god,買它買它”可以隨便拿來用嗎?
答: 不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36. 《民法典》為人體基因、胚胎研究確立了哪些規則?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條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37. 一對夫妻為瑣事吵架,兩人都提出離婚,于是一起到民政局辦理,如何避免沖動離婚?
答: 為了防止夫妻沖動離婚、輕率離婚,《民法典》規定了為期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8. 什么情況下“夫債”不用“妻還”?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9.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一方仍無法挽回對方的感情,雙方分居,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會準予嗎?
答: 雙方又分居滿一年,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40. 離婚時,此前為家庭付出更多的一方是否有權利請求補償?
答: 有。《民法典》將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的,納入適用離婚經濟補償的范圍,以加強對家庭負擔較多義務一方權益的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1. 夫妻離婚,孩子過了哺乳期但不滿兩周歲,原則上父母哪一方直接撫養?
答: 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42. 老張夫妻膝下無子女,親屬又不在身邊,退休之后,他們開始擔心年老后無人照顧,可以有什么方式?
答: 可以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民法典》完善了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43. 老高立下遺囑,房子由兒子繼承,但希望照顧他多年、無子女無房產的保姆繼續居住,可以怎么做?
答: 可以以遺囑的方式為保姆設立居住權并辦理登記。《民法典》增加規定“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44. 老王去世后,有人在網上對其侮辱誹謗,家屬能否維權?
答: 可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45. 老王意外離世,他生前曾說想在死后捐獻器官、遺體,但未留下書面材料和遺囑,這時他的家人能決定捐獻嗎?
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46. 李先生生前先后立了多份遺囑,內容不同,應該以哪份遺囑為準?
答: 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47. 老王想以錄音錄像的方式立遺囑,應該怎么做?
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8. 小王因虐待父母喪失繼承權,但他后來悔過,獲得被繼承人原諒,他能繼承父母的財產嗎?
答: 可以。《民法典》增加規定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49. 個體戶老王去世后留下遺產,無人繼承或受遺贈,這些遺產歸誰?
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50. 侄子、外甥有繼承權嗎?
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夫債妻還合不合法

夫債妻還不合法。若該債務雖系丈夫所欠,但由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財產的概念
夫妻財產制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及相關問題的法律制度,也是適用對象范圍相當廣泛的一項重要財產制度,有關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使用和處分,涉及到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家庭生活等費用的負擔、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夫妻兩人對外財產責任等內容。
夫妻財產主要分為兩類,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通常而言,夫妻財產是指男女雙方在辦理完結婚登記手續以后,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后取得的財產。在離婚時,需要對夫妻財產進行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婚姻關系存取期間是從領取結婚證起,至離婚或是一方死亡止。夫妻兩人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夫妻雙方中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擅自處理共有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婚后取得的財產一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使用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的財產,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有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及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等。
2、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即由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夫妻特有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購買的財產如果發生加名、財產有貸款、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買等情形的,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丈夫欠債可以要求妻子還嗎

丈夫欠債可以要求妻子還嗎

  丈夫欠債可以要求妻子還嗎?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夫妻是一體的,都說婚姻是兩個人的事,遇到困難的時候要相互扶持,有很多的人會在外面欠下很多的錢,那么丈夫欠債可以要求妻子還嗎?

  丈夫欠債可以要求妻子還嗎1

   不可以,丈夫欠下的債務妻子沒有責任償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瞞著妻子行騙欠下債務妻子要償還嗎

   瞞著妻子行騙欠下的債那么應當由丈夫一個人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丈夫欠債妻子怎樣離婚

  妻子舉證想要離婚的時候,如果確因是丈夫欠債的,是可以離婚的。 但是,最終夫妻雙方的離婚決定不是妻子一個人可以做主,要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這點和丈夫有沒有欠債沒有直接關系,也就是丈夫欠賬這個事實原則上是不影響雙方離婚。

  妻子提出離婚后,如果丈夫所欠的債務是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產生的,那么法律上一般會認為這個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離婚后,兩個人都要共同承擔償還的。這點不是說離婚了,債務就和妻子沒關系了。

  如果妻子提出離婚的主張,但是作為丈夫這一方始終不同意離婚,那妻子就直接可以去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起訴,訴訟的請求是不需要經過丈夫的同意。

  法院到時收到離婚主張后,也不會馬上判決,首先要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雙方調解達成協議就可以不再進行訴訟,而且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丈夫這一方不接受調解,那么妻子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離婚,如果丈夫接受調解但是,最終調解不成功,那么這個時候法院會根據具體的事實,依法進行審判。

  如果丈夫跑路了,找不到他,也沒有關系,妻子向法院起訴后,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到丈夫這一方,無論丈夫有沒有看到都認定是已經送達,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丈夫這一方不出庭或者不應訴的,法院即可公開缺席審理和缺席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丈夫欠債可以要求妻子還嗎2

   一、老公欠的債務老婆是否有義務償還

  1、老公欠下的債務,老婆是否有償還義務,要看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就有償還的責任。

  2、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如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二、夫妻共同債務怎么清償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的,以共同財產清償,剩余財產平等分配。

  一般地,雙方有共同財產的,那么離婚時要先拿來還債,有余額的可以再平等分配給雙方。

  2、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根本沒有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處理。

  如果經雙方協商,確定雙方清償的比例,對協議達成一致的,雙方要按協議履行還款義務。不過,在還款期間,因為雙方的約定不對抗債權人,所以債權人可以找任何一方主張還款。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老公欠下的債務,老婆是否有償還義務,要看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就有償還的責任。

  丈夫欠債可以要求妻子還嗎3

   丈夫欠款老婆要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所以要回答丈夫欠債怎么辦,妻子有義務償還嗎這一問題,首先要弄清欠錢的用途: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于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針對以上三種情況的處理辦法如下:

  (1)如果是第一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于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

  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具體怎么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2)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3)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持。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關于夫債妻還

我個人認為, 丈夫如果借債數量多的話, 應該與妻子共同簽字, 借出款人應當要求夫妻雙方簽字, 否則丈夫一人與借出方簽訂協議,借出款人沒有要求夫妻雙方簽訂協議,那么,妻子不應認可該債,不應“夫債妻還”, 那么借出人因突發事件不能找丈夫還債,就應自己承擔責任,不應找其妻子。
“夫債妻還”是有法律依據的,不過情況比較復雜一些。如果夫債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或者他人有理由相信借款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妻對夫債就負有連帶責任。夫妻共同債務不因夫或妻一方的死亡而消滅,生存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只有妻有證據證明借款人與夫訂立借款合同時明確約定為夫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的,妻對夫債不承擔責任,僅以夫妻共同財產中夫所擁有的份額清償債務。
附:《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所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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