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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此前為家庭付出較多一方是否有權利請求補償(夫妻一方沒有收入離婚可否要求補償)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17 15:20:59

離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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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補償請求權
  離婚補償請求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補償的請求。
  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依照民法公平對等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過去,對于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能采取多分得財產份額的方式適當予以補償,對于夫妻雙方作出財產各自所有約定的,離婚判決時則不考慮財產分割問題。實際上,一方如果付出較多義務的,必然會出現個人財產減少的實際情況,因此需要特別規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對其予以補償,否則財產權益的分配顯失公平。
  關于離婚補償問題,有一種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在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夫妻之間,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付出較多義務一方是否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補償?比如夫妻一方輔助另一方讀研、考博,出國深造,并單獨承擔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重擔,但另一方學成后提出離婚,此時夫妻共同財產已所剩無幾,付出較多義務一方請求補償時法院應如何支持?因此,在一些復雜的離婚案件中如何使用補償規定,在實踐中也是值得進一步研究的。
  另外,對“付出較多義務”如何認定,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可能出現認識上和觀念上的分歧。按照新《婚姻法》的列舉,撫養子女、照料老人,輔助另一方工作是付出較多義務的主要方面,但也還包括其他方面的義務。這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
  在人們長期形成的觀念中,家庭義務首先是指給付扶養費用,而家務勞動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生活等則不受重視。而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從立法上忽視家務勞動可轉化的社會經濟價值,也導致家庭成員產生輕視或歧視家務勞動的思想,從而影響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完整意義上的家庭義務,既應包括經濟支出部分(有形財產),也包括操持家務勞動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無形投入)。對這些無形投入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有所體現。俄羅斯就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承擔家務勞動多少,是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還有些國家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從事家務勞動的義務。
  我國關于離婚補償的規定,賦予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實際上意味著對家庭義務中無形投入的認可。但是,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為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離婚義務補償制度

離婚經濟補償的標準

  離婚經濟補償的標準,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所以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見的,法律的知識非常的多,很多人都會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比如說關于補償的,下面是離婚經濟補償的標準。

  離婚經濟補償的標準1

   一、離婚后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

  離婚經濟補償,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而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提出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是民法典就離婚時夫妻間權利義務延伸而形成的一項權益保護制度。請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已經以書面方式約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雙方已選擇了約定財產制來分配夫妻財產。

  (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較多的義務。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來照顧子女、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而這些義務本屬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由一方主要履行這些義務,勢必會影響他(她)的經濟收入。按照約定財產制,其財產權利將受到損害。因此,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是多少?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是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

   具體操作時,要考慮以下因素:

  (1)少付出義務一方因之獲得的利益。獲得的利益不僅包括有形的財產價值,如收入、購置的房產等,而且包括無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憑、執照、專業職稱、尚未獲得利益的知識產權等。在確定補償數額時,既應考慮少付出義務的一方因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價值,更應考慮因之獲得的無形的可期待財產利益的價值。

  (2)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分別財產制的限制。這種根據付出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協助對方工作的多少來確定補償數額,實際上就是將家務勞動和協助工作的價值貨幣化。為此,可以將向市場購買同等工作量的家務勞動所需要的價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費多少成本作為參考因素。

  (3)雙方的財產狀況及其經濟能力。如果對方的經濟能力無法達到受補償方的要求,即使確定了高額的補償數額,在實際操作中因為不能實現則沒有任何意義。

  離婚經濟補償的'標準2

   一、離婚中的補償金標準是什么?

  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是每個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受害方都關注的焦點,但是,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對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

  具體離婚賠償金賠多少要具體情況,并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離婚經濟補償的標準3

   離婚補償金一般是多少

  具體離婚賠償金賠多少要具體情況,并結合地區的經濟水平具體分析。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

  一般,離婚精神賠金額要能夠足以撫慰受害人遭受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時,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參考的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應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是長期的還是短期的,是否給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學習帶來影響,由于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應由醫學專家鑒定其輕重程度,以便確定賠償數額的高低。

  2、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包括過錯方實施過錯的種類、動機、情節等過錯程度一般與造成的損害成正比,過錯輕微的,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就小,受害人較易容忍和諒解,確定賠償數額應相對較小;過錯嚴重的,對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就大,為補償或恢復這種傷害,則應確定相對較高的賠償數額。

  3、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應結合過錯方侵權行為的方式、手段、場合等具體情節綜合考慮,如虐待比一般的過錯行為嚴重,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

  5、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精神損害賠償糾紛若發生在經濟較為不發達的邊遠山村,幾十元的賠償數額可能就會平息糾紛。反之,若發生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類似的糾紛,裁判上千元的賠償數額,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夠服判息訴。

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

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

  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法律在我們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們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事情其實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的,以下了解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

  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1

   法條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條文主旨及理解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對家務勞動價值予以認可的規定,使承擔較多家務的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就家務勞動獲得補償。

   【條文理解】

   一、家務勞動的價值應當得到尊重,有必要為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供離婚經濟補償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需要符合一定條件

  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

  不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了分別財產制,如一方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均有權利在離婚時請求補償。

  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

  可請求離婚經濟補償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條文所列舉的三個方面,為家庭利益而負擔的家務勞動均應在此之列。

  經濟補償需要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在當事人未主動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法院不得徑行就經濟補償進行判決。但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

   三、準確認定離婚經濟補償的方式和數額

  離婚經濟補償貫徹私人事務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以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為先,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只有當雙方無法通過協商就經濟補償達成一致的,方得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判決。

  家務勞動在社會經濟運行中雖然創造的經濟價值不容忽視,對社會再生產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其表現不明顯、存在低、沒有薪酬的勞動方式,故始終未被納入國民經濟核算中,以至于對于家庭義務的如何量化,家務勞動的價值如何計算的問題始終沒有一種權威的量化計算方式去確認。

  故,人民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需全面綜合考察,盡量使經濟補償數額與負擔較多一方付出的勞動、產出的價值得以匹配。

  1、家務勞動時間。不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同時也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時間越多、婚姻持續時間越長,補償數額應當相應增加。

  2、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庭種類繁多,有的家務如洗衣可由洗衣機完成操作,不需要投入過多的精力,但例如照顧老人和教育子女之類的事項,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體力勞動,還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關懷,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

  3、家務勞動的效益。即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間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由此帶來的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加或者消極的財產減少,也應當納入考察范圍。

  4、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對于婚姻前景的信賴,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隨之帶來的就是犧牲壓縮其自我發展的空間,無形中付出了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

  為此,另一方因此獲得的有形財產利益、無形財產利益以及可期待的財產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范疇。

   案例分析

   一、付某、劉某離婚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情節選

  被告劉某辯稱,我同意離婚。不同意給付5萬元精神撫慰金。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生子劉xx2001年8月18日出生。

  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7月開始分居,現原告以雙方感情完全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均表示沒有需要分割的共同財產,也沒有債權債務。

   本院認為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表示同意離婚,雙方均自愿離婚,本院予以準予。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本案中原、被告結婚時被告系現役軍人,雙方兩地分居,直到2006年被告退役回家,在此期間原告獨自承擔撫養孩子、照顧老人的責任,負擔全部家庭義務,故原告的該項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一千零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付某與被告劉某離婚;二、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付某經濟補償50000元。

   二、趙某某與汪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情節選

  原告趙某某(女)與被告汪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后辦理結婚登記。婚后為生育子女,趙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間因胚胎移植術、流產等多次住院治療。由于最終未能生育子女,夫妻雙方及父母之間均產生較大矛盾。2019年至2020年間,趙某某曾兩次起訴離婚,期間曾自行撤回起訴,現趙某某第三次起訴離婚,并要求汪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0萬元。

   本院認為

  2019年至2020年間,趙某某兩次訴至法院要求與汪某某離婚,之后雙方仍未和好,現趙某某又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汪某某亦同意離婚訴求,可見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對趙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準許。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趙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生育子女,因胚胎移植術、流產等多次住院治療,必然對其身心產生一定損害,酌定汪某某支付趙某某補償款5萬元。

  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2

   以案釋法:何為“離婚經濟補償”?

   案情回顧

  近日,古冶法院趙各莊法庭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原告A與被告B于2014年結婚,原告認為雙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經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原告的訴請中有這樣一條請求:“因原告婚后撫養孩子照顧家庭付出較多,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經濟補償金3萬元。”

  法官與雙方分別交流后,發現兩人之間并不存在原則性問題,主要因為家庭瑣事產生的矛盾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才導致原告提出離婚申請。經過法官多次跟雙方進行談話溝通,一點點解開雙方之間的心結,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重歸于好,讓這個小家庭又重新走上了正軌。

   法官說法

  本案中,原告所要求的“經濟補償金”即“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是《民法典》施行后首次提出的一個新概念,那么,何為“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家務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是無形的。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較多精力和時間,是對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發展前景機會的放棄和犧牲,在離婚時,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有權提出“離婚經濟補償”。

  本案中,原告作為全職太太,在照顧子女老人、家庭勞動中付出較多時間、精力,為丈夫安心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后勤保障,在二人離婚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

  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婚姻生活中對家庭生活付出較多一方經濟上的補償,是基于對弱勢一方的保護。給予補償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應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

  《民法典》確定的“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制度,既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也保證了處于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共同享有權利,共同負擔義務,促進家庭和睦。

  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3

   一、離婚判決補償款不給怎么辦?

  離婚判決補償款不給,可要求給付判決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究竟有無財產,要看具體情況,一是法院有辦法查詢其財產情況,二是法院會采取適當強制執行督促執行,三是確實暫無財產,則案件暫時無法執行,但發現對方有財產時,仍可以恢復執行,不會過期。

   二、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為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為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于離婚損害賠償,主要是實施與他人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系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上損害的范圍,只限于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

  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系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為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為主觀要件。行為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離婚是公民的個人權利,所以當事人之間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離婚,但在離婚時還需要對是否存在一方過錯的情況進行認定,如果存在過錯方那么必須對另一方造成了侵權行為,是需要賠償的。

夫妻一方沒有收入離婚可否要求補償

法律主觀:

如下情況下離婚時一方可要求補償: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等。且具體的補償方式一般由雙方協商確認,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因此,如果雙方離婚時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給予一定數量的“家庭補償”,須滿足以下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夫妻雙方曾書面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我們常說的“AA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付出較多的;對于“家庭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離婚經濟補償是對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給予的經濟補償。離婚經濟補償應滿足什么條件呢?(一)首先,雙反約定婚后財產歸各自所有。適用家務補償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夫妻對婚后財產進行了約定。這種約定只能是對婚后財產的約定。針對此種情況,如果離婚時按照約定分割財產,則對那些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雙方約定只是針對婚前財產,或者約定婚后財產為共同所有,則不適用該條規定。因為,如果未約定夫妻婚后財產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后的財產大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則不會出現對一方不公的現象。(二)其次,請求方必須付出較多家庭義務。首先,這里的義務是指家庭義務,也就是“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義務。如果是其他方面的義務,則不適用這里的補償規定。其次,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如果雙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誰補償誰的問題。(三)最后,需要在離婚時提出。此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只能在離婚時提出,不能是離婚之前,也不能是離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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