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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變化(民法典帶來的婚姻關系新變化一)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17 19:10:30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多少條

《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千零四十條 【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的基本原則】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后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 家庭關系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參加各種活動的自由】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權利義務平等】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日常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相互繼承權】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子女相互繼承權】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親子關系異議之訴】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祖孫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兄弟姐妹間的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四章 離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復婚登記】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021年最新民法典婚姻法?

《婚姻法》即將廢止,民法典:離婚“新規”,2021年1月1日實施
2020年5月28日我國《民法典》審議通過并明確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1980年頒布于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離婚制度”進行了重大變革。相對而言離婚將更難!關于共同財產處理、債務處理、撫養權等均有新變化。新法將更偏重于維系婚姻關系的穩定、保障第三人合法利益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于離婚的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改變:
一、協議離婚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現行《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當場辦理離婚手續。這里的條件指夫妻雙方能夠當場提供以下材料:離婚協議、雙方照片、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2021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條規定,增設了兩個三十日:第一個三十日,是必須經過的冷靜期;第二個三十日是冷靜期屆滿后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申領離婚證的期限。
根據該規定,一方要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以是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撤回,也可以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滿六十日期間不向婚姻登記申請發離婚證的方式撤回。這就意味著如果要協議離婚成功,雙方必須兩次親自前往,協議離婚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
不僅影響婚姻關系的解除,也大大增加了離婚協議中關于共同財產分割的不確定性。所以,上海黃勁夫律師建議打算離婚的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達成書面約定。
二、強化分居對婚姻關系的影響,增加“訴訟離婚被駁回后分居滿一年”作為法定離婚條件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此項規定只有在判決不準離婚之日起1年后,且能證明已經分居,才可能判決離婚。
三、《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發放離婚證。
但是《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增加規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
四、揮霍共同財產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
在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了“揮霍”,將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新增為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就意味著《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夫妻一方有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用于超出夫妻正常生活水平的消費行為的,一旦被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將承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后果。
五、關于撫養權,由女方撫養孩子破除了哺乳期內的限制,直接規定為二周歲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雖然司法實踐中也將兩周歲作為一個標準,但是僅是參考意見,并無明確法律規定。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從上述變更內容可以看出,離婚后,只要不滿二周歲的孩子一般將均由母親直接撫養,除非女方主動放棄,否則男方爭取撫養權的難度大幅度增加。
同時,民法典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將勞務報酬所得、投資收益列入共同財產,也擴大了個人財產的范圍,將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作為個人財產。
對于親子關系、收養等身份關系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等其他內容均有所調整,將擇機進行簡單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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