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帶來的婚姻關系新變化(二)
一個家庭的維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的付出。傳統家庭分工中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形式在現代中國家庭應該還是主流。
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家庭都是雙職工家庭,夫妻雙方都有一份工作要去面對。對這類家庭而言,如果沒有父母幫忙或經濟條件不允許請人幫忙,則勢必需要夫妻的其中一方要在家庭生活中承擔更多的家務勞動,通常而這種負擔都會落到女性的身上。
做為完全承擔家務勞動或對家務勞動貢獻較大的一方,在客觀上因為時間精力更多的傾注于家庭內部事務,導致無法在社會職業上得到的更大發展。在這種情況下,萬一婚姻關系發生變化,勢必會對這付出方今后的生活水平造成巨大的影響。
所以,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允許付出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補償權利,這其實是對家務貢獻者遺失利益的一種補償。在婚姻關系中如果能確立這種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有利于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維護和睦的親屬關系,更能體現出在公平原則下對弱勢方利益的保障。
在目前實行的《婚姻法》第四十條是這么規定的:“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這條規定被視為是我們國家法律層面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確立,可是這項制度落實到實踐當中,被適用的空間卻很少。為什么會這樣?因為依據這條的規定,適用家務勞動補償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間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了分別歸各自所有。
這樣的規定使到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使其淪為了一種只是看上去很美的制度。這條規定被一些學者認為極大地浪費了立法資源,忽視了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現實情況,極大地限制了這一制度的適用范圍,讓民眾對法律的期待利益和愿望落空。
在即將實行的《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中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則是這么規定的:“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條文中我們可以看到,《民法典》取消了家務勞動補償需要以夫妻分別財產制為適用的前提條件,將家務勞動補償擴大到了夫妻共同財產制。這無疑是立法的一大進步改變,讓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真正成為了一項可被執行、操作的制度,體現出了立法層面對家務勞動價值的實質認可,凸顯了婚姻關系中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
可以預見到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后,主張家務勞動補償勢必成為離婚案件中的一個重要訴求。至于具體應當如何補償,補償該以什么為標準,《民法典》沒有做出更為詳細的規定,這為今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留下了空間。
很多人都認為,對于家務勞動補償的具體數額,不宜以計算公式的方法直接規定,因為現實生活復雜多樣,一刀切的計算公式也許并不科學。法官應當結合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一方對家庭所做的貢獻、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盡量公平合理地進行裁決。
面對婚姻關系中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你怎么看呢?準備好了嗎?
民法典新增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原則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原則規定:一、婚姻自由原則。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指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則。一切公開的或者隱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則。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平等。在結婚和離婚方面,男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在家庭關系中,不同性別的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五、計劃生育原則。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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