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離婚必須要30天的冷靜期嗎?
“據《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020年5月《民法典》增設的30天離婚冷靜期在十三屆全國人大會議上表決通過,此新規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的政策一出臺,一石激起千層浪,引發眾多網友的熱議,大家主要爭議的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離婚需要冷靜期嗎?30天的冷靜時間是否有必要?
俗話說得好:“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兩夫妻真要走到離婚的那步很少會一時沖動,致使他們不愿再一起生活無論是因為性格不合,亦或是家庭關系無法再和諧相處,或是某一方做出違背并傷害夫妻情感的惡劣事件,作為夫妻二人的親戚朋友多少會給予勸慰與和解的機會,畢竟婚姻不易,每個人都希望能與曾經相愛的人廝守終生。
但是如果夫妻二人仍舊無法調和,沒有辦法忍受一起生活,在一起只會加重彼此的怨恨以及家庭矛盾的升級,為何不放過彼此呢?如果他們有孩子,那他們肯定也會為了孩子考慮再三,但是為了婚姻幸福與和諧的家庭關系,非要為了孩子而將沒有情感的夫妻捆綁在一起也是沒啥意義。
如果夫妻二人沒有孩子,他們的顧慮肯定大大降低,但是婚姻畢竟不是小孩子過家家,不會因為一時沖動就跑去離婚,畢竟離婚后帶給雙方特別是對女性來說,會增加不少的社會和精神壓力,所以不到萬不得已也不會走到離婚那一步。所以都已經談到離婚了,還需要冷靜期這個“治標不治本”的方式嗎?這樣的時間設置真的有必要嗎?
2、既然離婚需要冷靜期,為何結婚沒有冷靜期?
相信很多人都會想,既然離婚有冷靜期,為何結婚的時候沒有冷靜期?因為一時沖動被愛情沖昏了頭腦,或是因為家人朋友的催婚,頭腦一熱就隨便找個人嫁了,沒有好好思考自己為何要結婚,婚姻對于自己的意義是什么,什么都沒有想清楚,就這樣貿貿然地走入自以為美好的婚姻殿堂。
戀愛的時候充斥著風花雪月,但婚姻有的只是柴米油鹽。一見鐘情雖然美好充滿夢幻色彩,可是沒有認清現實,特別是還不夠了解另一半的時候,沒有給足冷靜期,帶著各種美好的想象與人結婚,可婚后才發現生活中的各種瑣事與一地雞毛給自己潑了一大盆冷水,若無法接受婚前婚后帶給自己巨大落差感的時候,該如何面對婚姻,如何去接受痛苦的后半生?
如果結婚前能冷靜的想清楚,眼前這個人是否值得自己托付終生,也可以多聽取下長輩和身邊朋友的意見,或是給彼此多一些思考的時間與考驗的機會。
比如雙方一起旅行,看是否能忍受對方的生活習性,特別是很小的生活習慣,甚至要發覺對方的缺點與不足,看自己是否能忍受另一面的TA, 也許在戀愛的時候彼此會給對方留下好的印象,但進入婚姻很多缺點與惰性會一覽無遺,而且很多時候離婚的“導火索”只是一些“芝麻綠豆”般的小事。
但正是因為不夠了解彼此,閃婚之后更容易閃離,因為沖動而結婚不會導致離婚率更高嗎?如果只是設置離婚冷靜期,對結婚冷靜期無動于衷,豈不是本末倒置?
3、想持續婚姻,結婚冷靜期比離婚冷靜期更重要
離婚冷靜期是多少天
離婚冷靜期有多少天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流程是怎么樣的?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5、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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