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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編的傳承與發展(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纂理念是)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17 20:07:35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制度是規范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婚姻法回歸民法體系是此次民法典編撰的重要成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以原婚姻法和收養法為基礎,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并增加了新的規定。為配合民法典的實施,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過后即著手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修改制定工作。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 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的起源與演變?

歷史
追溯到原始時代,就有了所謂的婚姻,這是一種群居高等生命的本能屬性,自然法則會用異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類生命繁衍生息。人類的婚姻存在形式以及結合方式,受人類社會環境的影響。不同時代和地區的社會環境,造就了多樣的婚姻模式,以及結合方式。科學的意義上看,如果沒有婚姻,很多血統就會出現混亂,不利于人們的優良繁衍。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婚姻產生于私有制,所以它一直與人的財產關系密切相關。由于男子是私有制社會的主體,所以女子一直被看作男子的財產,于是多數古代社會是一夫多妻制。而且搶婚、買賣妻妾等現象也源于此。由于私有制的財產由血緣關系中的男性繼承,為了保證血緣的純凈,就有了“處女情結”和對女子性行為的嚴格約束。
當出現了部落和國家等社會組織之后,婚姻又成了一種政治籌碼。從部族的通婚,到國家統治者之間的“聯姻”,都是試圖通過婚姻來達到政治目的。直到今天,婚姻仍被富豪家庭用于結盟和理順財產繼承關系。
至于在自然小農經濟社會中,婚姻則是一種勞動的分工組合,即所謂“男耕女織”,“男主外女主內”。而在現代社會中的老百姓,婚姻則是為了組成一個家庭,在滿足人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同時,承擔為家族和社會養育后代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人的一種歸宿。
綜合看來,婚姻是自然的法則,違背這一法則的人,會給自己帶來一些煩惱。人類的婚姻發展史大約經歷了這樣幾個階段:雜亂性交時期、群婚(血緣群婚、族外群婚)、對偶婚、一夫一妻制。
群婚及對偶婚
男人的力量優勢開始挑戰母親的權威,同時也挑戰父親的權威,這必定在性的分配上有了沖突,而大沖突,爭奪性伴侶,甚至會導致群體滅亡。人類學家發現十幾萬年前,歐洲有一個被稱為尼德特人的種族,根據骨骼化石表明,其身材高大,體魄強健,后卻神秘消失。是否就是在這樣的內部爭斗中相互殘殺而亡的呢?一方面是生存的本能和性的本能促使力量強大者要獲得權利和地位,從而瓦解現有的族群;一方面則是人類的發展要求維持穩定的群體。怎么辦?蘇聯史學家謝苗諾夫《婚姻和家庭的起源》認為,原始人依靠“性禁忌”來維持相對時間的穩定。“性禁忌”要求在狩獵時期或者捕魚時期,禁止任何的性交活動,甚至禁止接觸與女人有關的東西,否則就被認為是觸犯神明,乃是死罪。因為狩獵和捕魚的活動,關系族群的生存,這時候如出現因為性的爭奪引發的內亂,勢必導致族群的覆亡。
但是,隨著狩獵和捕魚時期不斷延長,“性禁忌”也越來越頻繁,這不能解決問題,必須有新的限制。恩格斯認為,人類最古老的家庭形式是群婚,他將群婚階段分解為:一、血緣家庭,即僅僅排斥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其他兄弟姐妹皆可。二是,普那路亞家庭,即同胞(母方的)姐妹和兄弟間,不可性交。他沒說明為什么要有這樣的限制。至于限制嫡親間的通婚是為了保證后代質量的說法也被證明是不科學的。而謝苗諾夫所說的,為了避免內部的混亂和沖突的提法是可認同的:第一種形式,為了防止犯上作亂;第二種,是維持成年雄性的相互寬容,消除嫉妒。
普那路亞家庭形式,必定會使得族群分化為一些氏族。在同一個氏族中,姐妹與兄弟之間,不可通婚。這就開始了不同氏族之間的通婚,進入了族外的群婚階段。一群男人,共同地與另一氏族的一群女人通婚,反之也是。族外婚,維持了本氏族的和諧,消滅了嫉妒,發展了族群。族外群婚發展到新階段,就是對偶婚,即,一個男子以一群女子為妻子,其中有個主妻;反之,一個女子也有一群男子為夫,其中有主夫。現代中國云南摩梭人在正常的一夫一妻制下,還維持“走婚”的形式,其實就是對偶婚的殘留形態。
但是,隨著男性在生產活動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必定要挑戰母權,久而久之,女人從屬于男人,成為了男人的財產。
一夫一妻制
父權的確立,財產的私有化,為了保證后代子息能夠繼承父親的財產,要求子息血脈的純潔性,同時孩子須確認父親的身份。這就意味著對偶婚中,將以一夫多妻的形式保存下來;也對女子的貞潔性提出了要求。而血脈的正統性要求,即便是一夫多妻制,也需有個主妻,像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為了讓兒子以撒繼承財產,將使女夏甲及其孩子趕走。而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是這種要求的最終結果。
所以恩格斯說,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條件為基礎的,而以經濟條件為基礎的,是私有制對原始公有制的勝利。家庭就是一個經濟結合體,女人是男人的從屬物,是財產。因而,不存在婚姻的離異性。但是,現代的婚姻家庭,要求以愛情為基礎,而男女的獨立,尤其是經濟的獨立,消解了經濟結合體是必需的形式,女性也不再從屬于男性,而同時,愛情也并不一定能夠持續。這就是為什么現代家庭離異現象日趨嚴重。那么,這是否意味著,應該解體一夫一妻制,尋求以愛情或性本能維持的婚姻關系呢?值得討論。

婚姻家庭繼承法給我們的啟發

不少于400字
  我國的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由此產生的特定范圍內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國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國尚無成文民法典 ,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將民法的概念表述為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間財產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婚姻法與民法的關系問題一直是中外學界爭議的焦點,我國傳統的法學理論者多認為婚姻法是獨立于民法之外的一個法律部門;但是在整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關系始終是民法調整范圍的一部分。要科學地給出這個爭論的答案,筆者認為,首先要全面地認識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區別、聯系以及社會法治發展的要求。
  在國外的立法中,大多數國家都將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圍,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婚姻法與民法存在著很大的區別: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與民法中體現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則,民法主要是通過任意性規范調整民事財產與人身關系,大多數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都可以憑當事人自己意志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受自己意志影響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則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大多已經在法律中事先規定,只有諸如婚姻關系的確立及終結等少數內容允許當事人憑自己意志確定權利義務關系;而且當事人在憑自己意志產生、變更或消滅此類法律關系時一般又不允許當事人設定期限與條件以及變更其中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體現的程度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倫理道德規范在婚姻法與民法中的作用與地位不同。雖然民法與婚姻法都極力強調維護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則性地規定倫理道德,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憑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法官個人的自由裁量來選擇適用,而在我國婚姻法中則明確地將大量的倫理道德規范直接規定于婚姻法法律條文之中,如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等。這在包括民法在內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見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許多條文直接體現了倫理道德的要求,這一切都顯示婚姻法相對于民法是明顯的倫理法。第三,婚姻法與民法調整的側重點不同。婚姻法與民法調整的對象都有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調整財產關系為主,其中調整的人身關系大多因財產關系衍生而來。而婚姻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親屬關系的主體之間、不以財產內容為主的一種社會關系,婚姻法調整的財產關系雖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內容,但它是從屬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的,這種財產關系只是人身關系所引起的相應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財產關系主要反映商品經濟的發展要求,一般都是等價、有償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反映的卻是親屬共同生活、實現家庭經濟職能的要求,一般都是無償的。可見婚姻法相對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與民法的國際化趨勢不同。婚姻法與民法都屬于私法的范疇,隨著國際間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國際化趨勢的發展,出現了許多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財產關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難出現國際統一的實體私法規范,因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倫理與傳統的影響與制約。因此,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婚姻法與民法的國際化發展趨勢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還是以本土化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對與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穩定性。
  盡管婚姻法與民法存在著很多的區別,但是他們之間的聯系又是絕對不能輕視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則大都適用于婚姻法。雖然婚姻法與民法有很大區別,但是他們調整的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及身份關系,民法經歷了長久的發展過程總結了一系列相對完備的基本原理與原則,由于調整對象的相似性,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與原則也大多一樣適用于婚姻法。這是婚姻法與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礎。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上,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有關公民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等規定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也同樣具有直接或間接的依據與適用作用。第二,從法律發展的趨勢上看,婚姻法也會向民法繼續靠攏。隨著現在社會的發展,經濟關系越來越成為法律調整的中心,身份關系在法律調整中被逐漸弱化,婚姻法在調整內容上也由以前的單純側重調整身份關系轉為兼顧調整財產關系,因此婚姻法必然會因內容的發展變化而逐漸向民法靠攏。第三,從調整方式上來講,婚姻法必須借助于民法的調整方式。法律調整社會關系必須以行為為調整對象,而婚姻法是相對典型的身份法,以調整身份關系為主,而身份關系很難被直接地調整,婚姻法現在在調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發達,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調整婚姻家庭關系,必須借助調整方式立法發達的民法。此外,我國民法通則中的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規定是專為調整婚姻家庭關系而制定的。第四,從法律部門之間的內容平衡來看,婚姻法如果獨立為一個法律部門的話,以其現有的法律規范很難與其他法律部門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唯有與民法更為接近,才能夠與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構成完整的私法部門。順應我國民法典緊鑼密鼓準備出臺的現實需要,服務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我們必須重新認識婚姻法從屬于民法的法律體系地位,準確把握其民事特別法的定位,在未來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導對現行婚姻法的修改與完善,使我國婚姻法更好地發揮維護家庭和睦,保障社會和諧的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盡管我國婚姻法與民法存在著很大的差別,但是這些差別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這兩點理由來解釋。在我國,婚姻法無論從自身的現實發展情況及社會發展的需要來講都不能獨立于民法而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婚姻法無論在現在還是從將來來看都必須包容于民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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