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頒布后,做好民法典的貫徹實施工作,是人民法院今后一個時期的重大任務。特別是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九部法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頒布的與上述九部法律有關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于2020年12月30日發布并于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司法解釋頒布和施行的同時,有多部過去婚姻家庭相關的司法解釋從此廢止。,該司法解釋的編排體例是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章節相對應的,一共有91條,主要內容是對過去的婚姻家庭領域司法解釋進行系統梳理而組成的,其中吸收的過去的司法解釋有: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最高院關于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院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授精所剩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新司法解釋中完全無變化的條款有66條,結合民法典和本次修改條款在表述上做微調的有17條,真正修改的條款只有7條,剩下一條是第91條生效時間的規定。新司法解釋基本保留了上述司法解釋的條款,但刪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一)我國《民法典》不把訂婚作為結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當事人訂立婚約。只是這種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它的履行是以雙方自愿為條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約即自行取消。,而西方國家的婚姻關系立法視婚約為結婚的預約。有些國家還作了關于訂立婚約的規定。一些國家的親屬法規定婚約得依雙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對婚約不得請求強制執行,但無故違反婚約的一方,應向對方賠償損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約者,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中國對此并沒有明文規定,由此產生糾紛。,(二)父母尊長強迫包辦。,(三)由于婚約的解除,往往引起給付財物一方與收受財物一方彩禮方面的糾紛。彩禮屬于財產的范疇,受我國民法的調整。,(一)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四)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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